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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执行署监[1994]685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监行[1994]222号颁布时间:1994-11-22

     1994年11月22日 监行[1994]2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使海关对进出境行邮物品管理制度适应形势发展,配合海关行邮业务制度改革, 总署以署监[1994]685号文件调整了《旅客进出境行了物品分类表》和部分 旅客行李物品《限量阴》,并于11月20日对外公布,11月25日起实施。   本次调整后,极少数物品品种因完税价格调整,由原“限量表”第一,五项物品 改归入新“限量表”第三、四类物品;还有个别品种因完税价格逾500元人民币而 不再准予免税。遵照署领导批示,现就上述物品验放问题所采取的变通措施通知如下:   一、 对我长期出国人员(包括出国劳务人员、留学人员)在1995年3月31 日(含31日,下同)前携带和按照现行规定准予托带进境的上述物品,海关仍按原 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二、对其他旅客带进上述物品,凡按原规定予以免税的,在1994年12月3 1日前,海关仍按原规定验放。 三、对各类旅客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的物品,按本通知第五条验放。 四、上述按原规定归类验放的物品,不包括“在外售券、境内提货”提货券。但 因考虑到境外售券业务点分散于各国(地区),旅客购买货券后不一定能马上进境, 所以,对旅客于1994年12月25日前购买并于1994年12月31日前办理 验放手续的货券,仍按原规定办理征免税验放手续。 五、为照顾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其目前库存和11月17 日前根据合同已对外付款(以信用证或银行汇票开出日期为准)的上述物品,准予按 本次调整前的有关规定销售,售完为止。请各关按总署11月15日第347号传真 要求于11月26日前核实现存及已付款订货的上述物品数量,并报署核准后再办理 验放手续。 六、对我国籍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在1995年3月31日前带进及其在中远船员 外汇物品服务部购买的上述物品,仍按原规定验放。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船员也按此 精神办理。 本通知内容除第五条外,自1995年4月11日起自行废止。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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