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司关于转发出国人员注销护照专用章和有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监行[1995]184号颁布时间:1995-01-04
监行[1995]18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常驻国外人员所持护照管理,防止发生有人持用原护照私自出国(境)
产生不良后果,外交部办公厅决定自六月一日起对常驻国外任满回国人员的护照采取
在其护照右上角作剪角注销处理,并在护照扉页上写明注销日期,加盖“注销护照专
用章”(印模附后)。
对长期出国人员持作上述注销处理的护照在境内免税外江商品供应部门购买征免
税限量内的外汇商品,海关仍根据其护照所示进出境日期,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验放
手续。
附件:注销护照专用照(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