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的通知
署监[1995]1015号颁布时间:1995-12-18
署监[1995]101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进一步方便进出境旅客通关,实现海关旅检制度
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参照国际海关通行的“申报”和“无申报”通关模式,总署在总
结吸收近两年旅检改革开放经验的基础上,将1992年实施的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
和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进行合并调整,重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
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一)。现将“规定”发给你关,
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55号令于1995年12月25日对外公布,自1
99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通道的规范
(一)规定适用范围
通关规定适用于设有单双通道的所有海关旅检现场,在规定第七条、第十条和第
十一条中还特别对双通道制度的实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性条款,本规定的出台将单通
道制和双通道制结合为完整统一的海关旅检通关制度,以解决所有旅检通关制度的规
范化问题。
(二)通道的规范
由于申报方式的统一和部分旅客申报义务的解除,双通道名称将依其实质改称
“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依其颜色区别和习惯也可称“红色通道”和“绿色
通道”其设置以旅客是否需向海关申报为分道原则;并由旅客根据有关规定和其行李
物品的情况自行选择;这样便把通道的性质和旅客申报责任的主客观方面结合起来,
突出了通道的意义和作用。
二、关于申报制度
(一)申报的方式及环节
通关规定对旅客向海关申报的制度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明确申报仅限于书面形式
一种。各海关在确认旅客进出境法律责任时,界定旅客申报与否很关键。为此,要求
各海关在单通道或双通道中的“申报”通道入口处设置专用、醒目的申报台作为通关
的首要环节,为旅客创造必要的申报条件;该申报台的设置不是简单的检查设施,而
是具有与双通道的设置相一致的内涵。海关在旅客通过申报台后开始查验旅客行李物
品时,将不再接受旅客申报。这样可以使海关对案件处理工作依据更加明确,更易干
操作,亦能有效地解决海关旅检现场缉私工作取证定性难等问题,利于减少行政执法
争议。
(二)申报的内容
根据改革的发展要求,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关于“边防管人,海关管物”的改革思
路,新规定增加了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申报的要求,明确:进出境旅客凡携有中国检疫
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检查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有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
品的,应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检查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有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应移交
口岸动植物检疫部门处理,并办好移送交接手续。
(三)申报的单证
为配合新的通关规定的实施,重新修订了“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见附
件二)。申报单规格尺寸:长270mm×宽195mm;采用70克白色书写纸;
双联式,进出境通用。第一联为海关保存联,正面为申报单正文,背面带有无碳复写
材料;第二联为旅客收执联,正面内容与第一联相同,背面为海关宣传栏。为了体现
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增强旅客对申报责任的意识,申报单增加了旅客誓词。
申报单不适用于持有专门申报单证(如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通行证,出国
人员免税物品登记证等)的旅客。
申报单正本由海关收存3年以备核查。申报单副本在海关监管时限或分运行李进
境期限内有效,由进出境旅客本人收执备查)(海关监管时限指非居民自本次进境之
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
分运行李进境期限为6个月)。
对携带有进境时应予申报的物品的出境非居民旅客,应着其出示本次进境时填写
的申报单证底联。
港、澳、台胞等旅客进出境时,仍应使用持有的“回乡证”等申报单证自行填报,
海关予以抽核。
三、关于海关之间的联系配合
为加强旅客进出境口岸海关与其它海关的联系配合,各关应统一按以下做法办理
有关手续:
(一)旅客进出境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境旅客的申报和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后,应
在申报单证上批注验放情况并加盖“行”字印章,对其中的进境旅客还应同时在其护
照(或其它旅行证件,下同)本次进境我边防印章外沿右下侧加盖年份章。
(二)旅客进境后办理购买免税外汇商品手续或办理“在外售券、境内提货”货
券手续或办理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手续时,有关海关应验核有关旅客的护照本次进
境我边防印章外沿右下侧是否盖有年份章(对因公长期出国人员,应验核其护照底页
是否盖有“免税物品登记证”发证标志),以确定其是否持有申报单证,或是否办清
物品验放手续。对待有申报单证的旅客,有关海关凭有关申报单证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并在申报单证上批注验放情况。
(三)对未持有申报单证的旅客,凡能一次办清有关物品验放手续(含购买外汇
商品、售券提货、分离运输行李提取手续)的,海关仍可直接凭其所持护照办理手续,
并在其护照本次进境我边防印章外沿右下侧加盖年份章。
未持申报单证,且不能一次办清有关物品验放手续的旅客,需在第一次办理手续
时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请。有关海关接受申请和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后,应在申报单上
批注验放情况,并加盖“验讫章”,同时,在其护照本次进境我边防印章外沿右下侧
加盖年份章。
四、关于特定物品的管理
(一)金银、货币
对旅客进出境携带人民币、外币和金银饰品的验放,在规定申报数额线以下的,
海关迳予放行,以突出监管重点,方便绝大多数旅客的正常进出,同时,加强对大案、
要案的查缉。
旅客进境后购买免税外汇商品(不含国产免税汽车),凡在规定征、免税限量内
的,一般可不间其外汇来源,迳予办理。
对非居民旅客携带出境5,000美元以上外币应验核其本次进境申报单证查验
放行,对居民旅客携带出境1,000美元以上外币则应验凭其有效期内的进境申报
单证或有关“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验核放行。
(二)旅行自用物品
1.进境非居民旅客和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旅
行自用物品未超过规定数量、范围,且无通关规定第八条所列情事的,均为无申报物
品的旅客,在海关实施双通道的现场,可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
2.确因疏忽而未办理出境申报手续的复带进境旅行自用物品,经海关现场值班
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核准,亦可免税复带进境,出境旅客携带的旅行自用物品中
的国产品(港、澳、台地区的产品除外)不需申报。
五、其它事项
(一)规定中所述“身份证件”主要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人员持有的外交官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和来我境内就读人员持有的学生证等证
件。为了方便进出,对待有上述身份证件的旅客,一般情况下可迳验凭其的持旅行证
件办量手续,而不必验核身份证件。
(二)“规定”第十五条所述“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包括主观上故意逃避海关
监管的伪报、瞒报(含未报)行为和客观上不了解规定而申报不实等行为。
(三)为了实施本规定,总署授权各关可在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陆路旅
客通关口岸的主管海关(九龙、拱北、哈尔滨、长春、南宁、昆明、满洲里、呼和浩
特、大连、乌鲁木齐、拉萨海关)针对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境内外,或仅在交通工
具上验放物品,没有专门旅检现场等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署批准后,对外公告实施。
(四)由于规定修订后,申报仅限于书面形式,出境旅客填单情况有可能增加,
为使海关管理规范化,请各关认真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通过实施新规定,各关应切实提高海关文明监管水平,改进态度作风,认真树立
中国海关良好的形象;要通过多种形式,努力争取进出境旅客及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在具体验放工作中,对于旅客由于不了解规定错选通道或由于
贪图小利而违反通关规定但未构成走私或重大违规的行为,各关要坚持以教育宣传为
主,处理上应予从宽。
(五)随通关制度改革,手续不断简化,各关应集中主要力量查处重大走私违法
案件,不断完善重点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现场调研和动态情报的收集,提高关员察言
观色的水平和准确查缉大要案的能力,对走“无申报”通道旅客的行李物品实施有重
点地抽核,并与机检抽查相结合,做到“内紧外松”,以达到方便绝大多数正常旅客
进出境,突出监管重点,查缉重大走私违法案件的目的。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我署《关于进一步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通知》(署
监二[1992] 1773号)和我署《关于使用新修订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的通知》([87]署行字第495号)即予废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文件规定内容
相抵触的,应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各关应结合本关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有关规定,实施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署。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附件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部署令
第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自1996年1月
1日起实施。我署于1992年11月20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
“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简化进出境旅客通关手续的
公告)同时予以废止。
署长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
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
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行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送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
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
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
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
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
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
其它必备文件。
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
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
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
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
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
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
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待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
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
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七)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
的物品者。
第九条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一)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
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
者;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
额者;
(四)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五)携带文物者;
(六)携带货物、货样者;
(七)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八)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
的物品者。
第十条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
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
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
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
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
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
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