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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办理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0]国宗发字061号颁布时间:1990-12-06

     [90]国宗发字061号 新疆、甘肃、宁夏、青海、云南、河南、陕西、四川、西藏、辽宁、山西、黑龙江、 山东、北京、内蒙自治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办、公安厅(局)、宗教 事务局(处)、外汇管理分局;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兰州、银川、西宁、昆明、郑州、 西安、成都、拉萨、大连、沈阳、太原、哈尔滨、青岛、济南、北京、呼和浩特分行; 乌鲁木齐海关和机场边防站、北京海关和首都机场边防站、二连、满洲里海关、边防 站:   一九九O年的入沙朝觐截止日期在六月二十日,为便于各地及早安排,进一步把 朝觐工作做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自费朝觐名额的分配。一九九0年 的自费朝觐名额共二百五十人,分配给新疆一百六十三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人); 甘肃、宁夏、青海、云南各十五人;河南、内蒙、四川各四人;陕西三人西藏、辽宁、 山西、北京、黑龙江、山东各二人。二、关于派遣朝觐工作团人数。由十人组成:中 国伊协和新疆各三人;甘、宁、青、滇各一人。   三、关于出国探亲而又去朝觐的人数问题。为节省外汇和加强管理,对探亲朝觐 者的审批工作要从严掌握,并在人数上加以限制。今年特做如下规定:新疆二百三十 人;甘肃一百二十人;宁夏七十人;青海一百二十人;云南六十人,请各地认真执行, 不得突破。四、请朝觐人数较多的甘、宁、青、滇四省(区)参照新疆的现行做法, 由省(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一负责同志牵头并商统战部后,由公安、宗教(或民 委)、外汇、银行、海关、外办等单位派人组成朝觐工作联合办公室。   现将《关于办理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办理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 第一、认真做好审批工作 申请自费朝觐的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工作联合办公室或由政府宗 教和公安部门会同审批。审批事项包括:(1)政审;(2)经济条件--本人应有足 够费用;(3)年龄,最大不超过六十五岁;(4)体格检查,需提交县以上医院的 健康证明;(5)妇女应有符合教义规定的同行者。凡不符合上述要求,包括按现行 政策不宜出国的,经查明利用朝觐出国经商或留学的,年老体弱或有严重疾病、行动 不便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孕妇以及一九七九年以来已经朝觐过的人,一律不得批准。 各地主管部门务必认真配合,严格把关。凡利用审批权限搞不正之风的,除查处经办 人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加强组织工作   组织自费朝觐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涉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是保证把这项工作做好 的关键。从一九九0年起,新疆、甘肃、宁夏、青海、云南仍按以往办法每四十人组 成一个团,各团必须安排正副领队,其人选由各地审定。其他各省、区的组团工作到 北京集中后由中国伊协协助办理。朝觐人员必须佩带标有汉文和维文(或阿文)的标 志牌,注明本人姓名、国籍和所在团名。新疆的标志牌由当地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其 它地方由中国伊协负责制作。 请各地继续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不得为朝觐人员搞大规模的迎送活动。 第三、出国前的集中地点和行经路线   新疆自费朝觐人员在乌鲁木齐市集中,分批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包机由乌市直 飞沙特吉达。甘肃、宁夏、青海、云南及其它地方的自费朝觐人员一律先到北京集中, 再分批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包机直飞吉达。具体出发时间和每批人数,由中国伊协 会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沙特航空公司商妥后,分别做出安排。 从一九九0年起,自费朝觐人员一律不再经过土耳其、巴基斯但。 第四、关于外汇兑换数额 由乌鲁木齐、北京出发的自费朝觐人员,除分别由原地中国银行开给用人民币购 买乌鲁木齐--吉达、北京--吉达往返国际机票的证明外,每人用人民币兑换柒佰伍拾 美元。以上所需外汇数额,从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私人用汇 计划中批汇。但有关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批外汇额度不得超过下达的计划数。各省的 自费朝觐人员一律在当地中国银行凭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批汇证明兑付外汇。 第五、关于向自费朝觐人员收费和自带外汇数额问题 除往返国际机票外,自费朝觐人员应交的其它费用:(1)在麦加、麦地那的住宿费、 去米那和阿尔法特的食宿费,按实际需要计算共贰佰贰抬美元,均由各人所在团的负 责人收齐后,一次交给朝觐工作团,多退少补。(2)入沙签证费和朝觐税、往返于 吉达--麦加--麦地那的交通费、去米那和阿尔法特的交通费,宰牲费共叁佰贰拾美元, 均由各团负责收取、保管、支付,多退少补。上述费用一律于行前交齐,不交齐者不 得成行。 在沙特期间的其他伙食费用为贰佰壹抬美元,自带。 第六、关于护照及其保管和在京办一签证问题 经地方批准发给自费朝觐人员的护照,由经办单位派专人来京,在规定的期限内(今 年为四月三十日前)送交中国伊协通过沙特驻京机构办理入沙签证,过期不办。 朝觐人员的护照和国际机票,统由在团内指定的专人保管,直到朝觐完毕返回国 内为止。负责保管的人务必加强责任心,严防丢失。 各朝觐人员回国后的护照仍由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保存。 第七、关于出人境时随带物品问题 自费朝觐人员出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物品外不得携带货 物在外出售;入境时,只免税放行自用并且数量合理的衣料、衣着和价值在人民币五 十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入境所带物品不得超过我民航规定标准。超重部分就地处理,或按民航规定交纳 超重费。随带物品应注意包装,不得过于零散。出入境时,朝觐人员应主动接受海关 和边防人员的检查,办理应办的手续,维护海关和边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凡不服 从检查,借此滋事或搞违法活动的,应依法处理,不得成行。 第八、关于出国前的组织学习问题 出国前需在集中地组织朝觐人员学习。结合当前形势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 育;学习一般宗教知识和朝觐须知;沙特简况和涉外常识、外事纪律等。要求他们服 从领导、遵守纪律、讲文明、懂礼貌、注意卫生、衣着整洁,在国外表现出新中国穆 斯林应有的精神面貌。为此,中国伊协将提前举办朝觐业务培训班,由有关省区派部 分带队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该会安排。 第九、关于派遣朝觑工作团问题 朝觐工作团组成人员分别由各有关地方政府宗教部门和中国伊协选配,经中国伊 协报国务院宗教局审定。其条件是:懂政策,并有一定宗教知识,有外事工作经验, 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业务干部,应能讲阿拉伯语或英语。工作团成员在国外工 作期间所需外汇,包拾食宿、交通、工杂等费用,由中国伊协选派的,由该会负担; 属于地方选派的,由当地派出单位报省(区)领导审定后核拨。此类款项要统一使用, 凭支付单据或其他开支证明报销,本人不得挪用,违者要严肃处理。 朝觐工作团的任务是为朝觐人员服务,负责办理入沙签证,联系机票,并分赴沙 特的吉达、麦加和麦地那安排食宿交通及其他联络事项。拟派先遣组(四人,新疆和 中国伊协各二人)提前去沙预作安排。朝觐团在沙期间,应争取我驻沙商代处的指导 和帮助,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承诺,应先报国内审定。 第十、关于以探亲名义去朝觐的问题 自一九八五年起,探亲和自费朝觐即分开办理。但近年来出国探亲者中的大多数 人实际上是借探亲的名义去沙特朝觐,部分人员素质低,出现了不少问题,在国外产 生了不好的影响。考虑到国家暂时经济困难,为节省外汇和加强管理,对待探亲护照 实际上去朝觐的人,要从严掌握,在人数上加以限制。按申请先后及本人条件,分批 逐年予以安排。对他们从国外寄来的“邀请书”要认真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对邀请 书等证明材料审查,仍按(89)国宗发字045号通知办理。对持有效期限出国探 亲护照,申请再次出国探亲并朝觐的人,应按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 执行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项的规章办理。对此, 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教育。对探亲又去朝觐人员应兑给的外汇数 额,仍按出国探亲办理。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按(85)署行字411号文《关于对 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对出国探亲 朝觐的人,各地也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教育,加强管理,尽可能采取统一往返的 办法,避免分散出国而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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