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中央对外宣传小组、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讯

广发外字[1990]570号颁布时间:1990-12-06

     广发外字[199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小组、广播电视厅(局)、台办、公安 厅(局),北京、上海、福州、广州、九龙、成都、西安海关:   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电视剧、风光片、专题片等节目,对冲破台湾当局 对大陆真实情况的封锁,增进祖国对台胞的吸引力和台胞对祖国的认同感,密切两岸 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我们必须从政治上着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团结、支持 能依章来大陆摄制节目并比较客观、公正地介绍情况的台湾电视机构和从业人员。既 要热情友好、提供方便,又要认真做好管理工作。近来,某些台湾电视摄制组不按规 定,名为来大陆旅游,实际上是拍摄电视节目;我方也有个别单位、个别人未经批准, 私自接待台湾摄制组拍摄电视节目,有的节目内容很坏,造成恶劣影响。对此有关部 门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审批、接待和管理工 作。为此,现将《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 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将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名义予以公布。 (注:关于台湾广播电机记者来大陆进行新闻采访的管理办法,按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对台办、国务院台办一九八九年九月三日《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 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方注意事项》执行)         中央对外宣传小组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沟通海峡两岸人员之间的相互了解,更好地开展对台湾的电视交流,管理好台 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拍摄电视节目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台湾电视从业人员要求来大陆摄制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风光片、科教片、 专题片等),须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提出申请,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后,凭新华社香 港分社的通知,由我驻港发证单位发给入境证件。申请者应提交:申请书、本单位的 委派书、拟请大陆接待或协助的单位名称(亦可委托新华社香港分社代为联系接待或 协助单位)、详细的节目摄制计划(电视剧应加剧本)和来访人员的简历、第三地区 一家公司的担保函和银行信用证。申请书应在计划来访前一至三个月内提出。 摄制节目的申请一经批准,广播影视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应立即将批准文件通知新 华社香港分社和有关的接待、协拍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 主管部门、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门和有关进、出境地海关。 如临时聘请大陆人员和租用大陆的设备摄制电视节目,也必须向新华社香港分社 提出申请或由接待、协助单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二、在大陆摄制节目的台湾电视从业人员,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国家 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摄制计划(包括主要内容、有效期、地 点等)进行拍摄。计划如有变动,需由接待、协助单位向原批准单位申报,获准后方 可拍摄。摄制人员不得进行与自己身份不符的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 予口头警告、停止摄制活动或依法处理。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统筹负责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管理,协调有 关部门及时处理发生的违反批准计划的重大问题和毛片的审查。 四、接待和协助单位,应加强对台湾摄制组的管理,并选派政治上强、精通业务、 作风正派的人员全程陪同,确保按批准的计划进行拍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 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广播影视部反映。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对台湾电视从业人员前来摄制节目,要查验 有无新华社香港分社的入境通知书。广播电视部门要根据广播影视部批准的拍摄计划 和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切实加强对其拍摄活动的管理。如发现所拍摄 的内容(包括期限、地点)与经批准的计划不符,应予制止,并将情况上报广播电影 电视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六、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入境口岸,规定为北京、上海、福州、 广州、深圳罗湖、成都、西安,对从其它口岸入境的上述从业人员,边防检查站一律 不予放行。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携带摄制电视节目用的摄影录像器材入境,海关凭广播 电影电视部的批准文件、器材清单和该部出具的复运出境的保证函暂时免税放行。必 要时可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七、对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收费可略低于对外国摄影队的收费标 准,具体收费办法及标准,由双方据此原则逐项另行商定。 八、节目制作完毕,我接待或协助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书面报广播影视部,抄 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九、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台湾电视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在大陆摄制节目。我 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待他们进行摄制活动。如有违者,一经查出,扣留其用于 节目摄制的全部胶片、录像带,并由有关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来大陆旅游、探亲的台胞一律不得携带专业电视摄影、录像器材入境,不得进行 电视节目摄制活动。 十、目前不受理台湾电视传播机构在大陆派驻办事处和常驻人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