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携带入境的摄影、摄像器材验放问题的通知
监二(一)[1990]469号颁布时间:1990-12-06
监二(一)[1990]46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做好对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管理工作,广播电影电视部等部门
制定下发了《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日的暂行管理办法》,此办法业己
商我署同意并会签。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广电部商国务院台办同意,对台
湾电视从业人员携带入境的摄影摄像器材一律凭广播电影电视部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
的批准文件及保函,按物品清单查验放行。请各关照此办理。
附件:印模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