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转发“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的通知
[90]署监二字第440号颁布时间:1990-05-16
1990年5月16日 [90]署监二字第4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转发你
关,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
一九九0年五月十六日
中国记协关于港、澳、台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接待工作细则
(一九九O年元月)
一、审批发证
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两个文件(中宣发
[1989]12、13号)规定,凡台湾、香港、澳门新闻机构派记者来大陆(内
地)采访,须经过申请、审批、发证、接待四个环节。
1、受理申请
香港新华分社(台工部)受理台湾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香港新华分社(宣传部)
受理香港、澳门新闻机构的采访申请;澳门新闻机构亦可就近向澳门新华分社申请。
2、审批
台湾记者一律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香港、澳门记者由国务院港澳办公
室审批;港澳记者在广东、福建、海南、上海三省一市范围内的采访,由三省一市主
管机关审批。
3、发证
经批准采访的台湾、港澳记者,唯由中国记协发给采访证后方可进行采访。为给
在三省一市范围内采访的记者领证提供方便,中国记协委托上海、广东、福建、海南
记协代为制发部分采访证。
4、接待
记者采访的接待工作,一般由中国记协及各省市记协负责,也可以是某项活动的
主办单位、邀请记者采访的单位或中国记协委托的归口管理单位。
5、中国记协委托各地记协接待台湾、港澳记者采访时,需事先征求该地记协的
意见,并在记者到达前给予书面通知,说明采访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间紧迫时,
可先电话通知,但应补发书面通知。
6、代为制发采访证的三省一市记协,应在记者申领采访证时,要求记者填写
《新闻从业人员登记表》,认真核查记者的服务证、身份证、旅行证或回乡证。发给
采访证时,采访证的所有栏目均应填写清楚,不得空白。采访证的有效期应以批准的
期限为准。
7、代为转发采方证的地方记协,应在记者领取采访证时,核查记者的服务证、
身份证、旅行证或回乡证。
二、器材入境
8、批准采访的台湾、港、澳记者携带的广播、摄影、摄像及传真机等器材入境
时,根据海关总署(1988)877号文件规定,须持有中国记协出具的证明信和
保函,并提供器材清单,方可免税放行。
9、中国记协将为携带器材的记者向入境地记协提供保函,但须使用当地记协账
号,由当地记协负责接器材入关,送器材出关。器材出境时如不能及时向海关销案,
海关有权提取该记协资金作为罚款。接待单位不是地方记协时,地方记协在出具保函
时应与接待单位达成书面协议,由接待单位负责向海关销案,否则由该单位支付罚款。
为保证不出漏洞,地方记协可向记者或接待单位收取适当押金。
三、费用问题
10、台湾、港澳记者在大陆(内地)采访,除中国记协或其他接待单位公费邀
请者外,其住宿、饮食、交通等一切费用由记者自理。
11、台湾、港澳记者要求记协派人陪同采访(指离开驻在城市)时,陪同人员
的全部费用应由记者负担,要求提供额外服务的可酌情收取合理的费用。
12、中国记协根据记者的背景、采访内容,要求地方记协派人陪同台湾、港澳
记者采访时,陪同人员的旅差费由中国记协按财务规定报销(指离开驻在城市)。
13、地方记协根据中国记协下达的任务,为台湾、港澳记者安排采访、参观,
参照公费接待的外国记者标准,由中国记协支付服务费(含工作人员的误餐补助等,
中国记协不再报销餐费)。其他邮电费、市内交通费等杂费,凭单据向中国记协报销。
14、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内地)采访,一般不宴请,如各地自行决定宴请,
费用自行负担。身份较高或人数较多的团体需要宴请时,中国记协应在接待计划中明
确规格、次数、标准。
四、情况反映
15、各地方记协负责接待的台湾、港澳记者进行采访活动的情况以及他们对海
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和主要事件的评价,应及时写出简报或小结,向中国记协及上
级领导机关汇报。
五、邀请采访
16、各部门、各地方邀请台湾、港澳记者采访,应事先征得审批单位的同意,
方可发出邀请电函,并代被邀请者向中国记协办理登记领证手续。
17、以上“细则”是根据中宣部等四个单位两个文件的规定,结合记协系统接
待工作的惯例拟写的,并经1990年1月中国记协在广州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
记协负责人会上讨论,修改的。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将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改进
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