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京、津、沪进口棉花经营权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5-12-01
1995年12月1日 署监[1995]443号
北京、天津、上海海关:
我署在1994年6月29日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署监(1994)414号],《办法》规定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属国家实
行进口配额管理的,海关凭有关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其中棉花属进口许
可证管理商品,按外经贸部的规定,由该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进口许可证。
现接国务院办公厅明传电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赋予北京、天津、上海市棉花进
口经营权问题的通知》和外经贸部内部传真电报《关于核定京、津、沪三市有关公司
棉花进口经营权的通知》[553号]规定,赋予北京九达纺织集团公司、天津市纺织工
业供销公司、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棉花进口经营权并限使本市棉花配额进口。同时授
权外经贸部驻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和上海 特派员办事处签发进口许可证。
据此,对上述三公司进口的棉花,海关凭外经贸部、天津和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签
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其他地区(单位)进口棉花,海关一律凭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
事务局签发的进口许可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