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8日 署监[1995]767号
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
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转发你关,请参照我署转
发《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署监[1994]414号)执行。
自文到之日起,对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
题的复函》(国办函[1994]47号,署监[1995]629号文已转发)规定的中国五矿物资进
出口有限公司和[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文规定的58家公司代理。《监管司关于对
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管理的通知》(监保[1995]24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
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