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与欧盟达成丝和麻制品贸易协议及关问题的通知
[1995]外经贸管纺函字第45号颁布时间:1995-02-22
1995年2月22日 [1995]外经贸管纺函字第45号
国家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配额许可证事务
局,部计算中心,各有关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欧盟委员会于1994年3月7日颁布517/94号法规,对我国出口去欧盟国家的丝、
麻制品进行了单边低数量的进口限制。为了维持和扩大我方出口利益,我与欧方进
行了六次磋商,于1995年1月19日就出口配额水平及双边管理机制等问题达成协议,
经商海关总署,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议框架:
1.产品分类:丝麻协议项下的产品属原中欧双边纺织品协议附件一分类表中从
115类至16l类的产品,具体产品的品名及规 格按国际通用的协调分类及编码制(HS)
代码标识(请见附件)。
2.限额水平:经艰苦磋商,双方最终参照1993年的贸易实绩达成限额水平,该
水平按不同类别与93年的实绩相比上下有所偏 离。
3.其他经济条款:
(1)灵活条款:结转为3-7%;156,157,159,161间类转为1.5%,其他类别间
类转为6%;预借为l一5%。
(2)出栏水平;丝类为125%,其他类别为110%。
(3)工业家保留配额:本协议为欧工业家保留配额的类别有156,157,159,161
类,保留期为如天(自每年1月1日起)
(4)外部来料加工出口(OPT)配额。
4.协议有效期: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
二、双边管理办法:
1.出口监管:我方企业出口受限品种应申领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凭经
贸部及其授权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单位签发的有效许可证验货放行。出口非受限
品种须申请纺织品产地证书。
2.签证机构: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地经贸管理部门
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现行签证机构。
3.证书的使用、统计及上报:根据协议规定,丝麻产品的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
书与现行纺织品协议项下的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 书不同,两证的第2栏中的“5”改
为“l”代表95年(丝麻协议第一年),“2”代表96上,依此类推。新证书自95年7月1
日起使用,在此之前,可延用95年现行纺织品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和产地证,
有关空白证书的征订及印制工作将由我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另行下文通知。两证的打
印及签发方式不变,即延用现行纺织品协议项下的出口许可证打证的方法,在许可证
号栏内输入从 签证机关领取的丝麻许可证号,并在证书种类栏内输入“3”,各签
证机构应按现行纺织品协议项下的安排及时将已签发的证书资料抽取和上报部计算中
心。抽取方法和上报途径完全一样。
4、进口监管:欧盟进口国将凭进口商提交的中方出口许可证审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三、我方配额分配及管理方式:
1、由于我与欧盟达成丝麻协议较晚,欧方已于94年年底按94年单限数量将95年
协议数量的46.4%提前分配给有关进口商,进口商凭此即可从中国进口丝麻产品。
另外的53.6%则需凭我部分配的配额申领出口许可证方可出口。鉴于95年丝麻协议
的配 额管理具有双轨制管理的特点,我部经商海关总署,决定95年暂不对输欧丝麻
产品实行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的办法监管。但是,各出口企业95年出口上述
产品时,必须根据欧进口商提供的进口许可证、或凭我各签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
(中国海关不予审证)出口,对既无出口许可证又无欧方进口许可证的货物,如到欧
方海关后不能清关,责任由有关出口企业自负。自96年1月1日起,我输欧丝麻设限品
种的管理将同MFA项下纺织品一样纳入正轨,即开始由我海关对输欧盟各国丝麻产品
实行凭我部授权各签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的监管方法。
2、1995年的基础配额我部将按各出口企业(各省市)在93年对欧盟出口的实绩、
根据有关类别和我与欧盟达成的实际配额水平按比例分配。年增率部分的配额及灵活
条款部分的配额按《纺织品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
3、丝麻产品配额的转让、调剂、上交、奖惩均按现行《纺织品配额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禁止非法转口问题:
为了维护我国政府及出口企业的对外声誉,遵守我方在多边及双边协议中所承
诺的义务,防止少数企业及第三方不法商人的 违法行为影响我出口企业的合法权
益,我方各出口企业必须遵守我国政府有关规定禁止利用第三国产地或挂牌标识向
设限国出口 我国纺织品及本协议项下的受限产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经贸
部、海关总署及商检总局可按《纺织品配额管理办》及有关 条例严格惩处。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中国对欧盟出口丝麻产品设限类别、名称及HS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