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清办[1997]40号颁布时间:1997-08-08
1997年8月8日 财清办[1997]40号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及集体企业在工作组
织实施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一、对各种“挂靠”的集体企业如何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
知”要求,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
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集体资产的单位都应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各种“挂
靠”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集体企业,应列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在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后,按照国家的有关城镇集体企业管理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规范。
二、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如何开展清产核资?
答: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一项长期任务,集体企业更应通过清产核资
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加强基础管理,加深化改革创造条件。为此,在1997
年3月31日以前,已进行股份制或其它改制的集体企业。对已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
的,可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予以认定,但须按统一规定填报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报表;对清产核资工作不完善的,应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补课;
对在1997年3月31日以前未进行改制的集体企业均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全面
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
三、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如何理解“三不”工作原则?
答:“一不收权、二不改变隶属关系,三不改变分配制度”是组织开展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基本工作原则,是尊重我国集体经济的发展历史,保护城镇集体
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具体体现。但对经清产核资后,认定确实
不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全面清产核资结束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后,组织进
行必要清理。
四、对“三无”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
答:对“三无”(即”无资金、无场地、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城镇集体企业,
原则上仍应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组织对其经营和资产状况进行必要清查和核实,
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清理。
五、对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如何开展清产核资?
答:在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
的经营实体或单位,虽不具备清产核资基本单位条件,但仍属于这次城镇集体企业清
产核资范围,应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对
其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和资金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核实。
六、停工、停产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还要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答:停工、停产两年以上,已不具备恢复条件或在近期难以恢复生产的企业可不
开展清产核资,但应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单位以停工和停产年度的会计决算报表填报城
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七、各种社团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否要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答:凡是符合开展清产核资条件各种社团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均应纳入当地的
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八、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是否要开展清产核资?
答: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其性质仍属于国有企业,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清
产核资工作范围。如果该企业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漏清,则必须按国有企业清产核
资有关规定进行补课,并从清查年度起将企业各项统计数据纳入国有资产年报统计范
围中。
九、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企业如何进行衔接工作?
答:已随国有企业开展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城镇集体企业,原则上不再重新进行全
面的清产核资,但要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进行规范和衔接:一是
进行工作内容的规范,即按照清产核资各阶段的工作内容。采取“缺什么。补什么”;
二是进行工作政策的落实,即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规定政策予以落实,但涉及产权纠纷
已达成协议的仍按原协议办;三是进行工作报表的衔接、即按照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
产核资报表的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十、城镇集体企业利用国家有关部门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建商品宿舍楼、合资建
厂或出租等收益在清产核资中如何处理?
答: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城镇集体企业利用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建商品房、建厂、
出租等发生的收益,如改变土地用途经过同级政府批准,其收益仍按原有渠道分配;
属企业自行改变用途的,在清产核资中应列入“待界定资产”。
十一、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文本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产权界定文本文件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界定工作小组关
于界定工作情况报告书;产权各方(含原举办方)签署的关于企业产权界定协议书;
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界定申报表;涉及企业界定产权的历史凭证、资料或证明材料。
十二、城镇集体企业清产祛资产权界定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
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这次城镇集
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工作,既要认定城镇集体企业原始资本、资本积累及政
策扶持等形成的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又要明确集体企业之间或集体企业与其它企
业之间的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十三、国有企业举办集体企业的投入或垫付资金界定明晰后如何处理?
答:国有企业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或企业富余人员举办集体企业而投入或垫付的
开办费、流动资金及设备、工具、厂房、场地等货币和实物资产,通过清产核资产权
界定明确其性质属国有后,原则上应继续留在集体企业使用,具体处理有以下三种方
法:一是作为集体企业向国有企业的有偿借款,由集体企业支付资金使用费;二是采
取租赁方式,国有企业收取租金;三是作为国有企业向集体企业投资参股。
十四、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中如何理解集体企业劳动积累含义?
答: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所称“劳动积累”是指以个人入股为主的合作制集
体企业,其按企业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从经营积累中提取的体现职工合作劳动所
作贡献并用于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权益,性质属于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五、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与价值重估的工作顺序如何确定?
答:根据产权界定“宜粗不宜细”的工作原则,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以
原帐面价值为基础。至于具体顺序,可由企业根据组织便利倩况自行确定。
十六、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
答: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价值重估实施细则》规定,
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企业原则上不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但企业依据实
际需要,经报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同意可组织开展。
十七、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新增净值可否直接冲减资产损失?
答:根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各项资产损失经申报批准后,
可以首先冲减固定资产价值重估新增的资本公积,其次按规定的所有者权益冲减顺序
依次进行冲减。
十八、已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以及已组建成城市合作银行是否要进行清
产核资?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国发[1995]25号)
文件规定,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必须要在开展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对于已
开展过清产核资的城乡信用社和组建的合作银行,在这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原则
上不再另行组织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但要按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
规定、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总体要求,对有关工作进行相应规范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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