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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管理总公司关于销售处理“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2]36号颁布时间:2002-03-15

     2002年3月15日 财建[2002]36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销售处理“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销售“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利用市场时机,尽快组织“甲字、五O六” 储备粮油销售,组织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负总责。 统计帐和相关资料已移交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驻各地分公司的,请分公司积极配 合,尽快将统计帐和相关资料移交回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财政厅(局)每月要将“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 销售情况及时报国家粮食局调控司、财政部经建司。   二、“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不含陈化粮部分)必须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 场公开竞价销售,不得层层分配销售指标,也不得层层转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粮食局、财政厅(局)要认真按程序组织竟卖,卖出的粮食绝不能再进入地方商品周 转库存。   三、“甲字、五O六”储备粮中陈化粮,要严格按国务院批准的现行政策处理。 为确保陈化粮真正用于酒精和饲料生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这部分陈化粮采 取邀标竞卖方式组织销售,不在批发市场向社会公开拍卖,而是根据陈化粮数量,每 省邀请10家左右规模较大、信誉好、管理严格的酒精、饲料加工企业竞买,直接销 售给最终用户。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跟 踪监督到户;绝不允许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等问题发生;如有倒卖陈化粮的,一经发 现,要严肃处理。   四、按全国粮食清仓查库统计的数量、质量和目前市场价格,中央对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实行“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包干, 超过包干金额的销售收入全部留归地方,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具体销售收入包干金 额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五、“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存储。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统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营业部设立存款专户,一省一户, 在“410其他专项存款科目反映。粮食销售的全部收入,包括超过包干金额的销售 收入一律缴入统一专户存储,不得多头开户,销售收入不得在农业发展银行以外的银 行存储。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等先期试点销售“甲字、五O六”储备粮的全部 销售收入,也要全部转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统一帐户,农业发展银行要单独记帐。   六、销售收入汇入存款专户后,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支用。   “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的贷款由财政部统一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 费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另行统一研究解决。从2002年7月1日起,中央财政停止拨 付“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高度重视“甲字、五O六”储备粮油的销售处理 工作,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分公司(联络处)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 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货款回笼的监督,安排专人,每月对省级 销售收入的存款专户进行检查,防止截留挪用,在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向财 政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分公司(联 络处)要主动配合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监督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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