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办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04-11
2002年4月11日 财办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人民银行各分
行(营业部):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信用担保机
构运作,防范和控制信用担保风险,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
全国担保机构的情况进行联合调查,以全面掌握信用担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信用担保
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包括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调查的
内容为担保机构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具体见附件);调查的起止时间为各担保机
构自设立之日到2001年12月31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接本通知后,尽快组成3部门联合工作小组,配备专门人
员,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担保机构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
工作按时完成,调查结果完整准确。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组织下属各分支
机构与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
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3部门联合行文,将填写好的调查表
以及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情况的报告(反映情况、问题和建议)一式3份,于20
02年5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中国人民银
行货币政策司。同时,各担保机构从www.mofit.com.cn网站下载调查表,填写后发送
到电子信箱:chenwenhui@mof.gov.cn。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3部门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联合工作小组人
员及3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报告我们。调查中如有
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为:财政部金融司联系人韩向荣、张琛,电话
(010)68551253、68551205、传真(010)68551253;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联系人张海
鹰、王磊、武志勇,电话(010)63193696、63193400、传真(010)63193087;中国人民
银行货币政策司联系人罗延枫、高玉泽,电话(010)66194522、66194280、传真(010)
66012748。
附件1: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金额或其他 备注
一、担保机构名称
二、担保资金
1、其中:资本金
受托运作的资金
2、其中:实物资本
现金(含银行存款)
其他
3、其中:政府投资
其他投资
三、机构组织形式
四、机构设立时间
五、在职人数
1、其中:占用机关编制的职工人数
2、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六、资金运用情况
1、证券投资
2、股权投资
3、债权投资
4、其他投资
七、收费标准
八、协作银行
九、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比例
十、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十一、担保情况
1、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
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
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
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
4、在保企业户数
5、担保责任余额
6、单笔担保最高额
7、单笔担保最低额
8、单笔担保最长期限
9、单笔担保最短期限
10、担保对象
十二、发生代偿情况
1、累计代偿笔数
2、累计代偿总额
3、累计追偿总额
4、累计代偿损失
十三、财务状况
1、累计实现收入
其中:担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2、累计营业支出
其中:担保赔偿支出
3、累计提取准备金
4、累计纳税
其中:所得税
营业税
其他
5、累计实现利润(或亏损)
6、补偿资金
7、资产总额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
8、负债总额
十四、社会效益情况
1、2001年底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 担保后增加:
2、2001年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 担保后增加:
3、2001年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 担保后增加: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附件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金额或其他 备注
一、担保机构数量
1、其中:政府出资
其中:完全出资
参与出资
2、其中:公司
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
3、其中:省级担保机构
地市担保机构
县级担保机构
乡镇担保机构
4、其中:再担保机构
二、担保资金总额
1、其中:政府出资
2、其中:现金(含银行存款)
三、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总数
其中:占用机关编制人数
四、资金运用情况
l、证券投资总额
2、股权投资总额
3、债权投资总额
4、其他投资总额
五、担保情况
1、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
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
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
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
4、在保企业总数
5、在保责任总额
六、发生代偿情况
1、累计代偿笔数
2、累计代偿总额
3、累计追偿总额
4、累计代偿损失
七、财务状况
1、累计收入总额
其中:担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2、累计营业支出总额
其中:担保赔偿支出总额
3、累计提取准备金总额
4、累计纳税总额
其中:所得税
营业税
其他
5、累计实现利润(或亏损)总额
6、资产总额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总额
7、负债总额
八、社会效益情况
1、2001年底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 担保后增加:
2、2001年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 担保后增加:
3、2001年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 担保后增加:
附件3: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工作小组组织担保机构填报,调查范围包括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二、担保资金”按照三种分类形式填写,分别反映:(1)担保公司的注
册资本金、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的担保资金,以及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
(2)存在形式;(3)资金来源。
2、担保资金项下的“政府投资”,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担保机构实际投入
的资本金或担保基金,在备注中注明出资人为政府还是政府某部门;“其他投资”,
反映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的实际投资。在备注中注明出资人为企业还是个人。
3、“三、机构组织形式“,反映担保机构采取的是公司制,还是事业单位、社
团法人等组织形式。
4、“六、资金运用情况”项下的“证券投资”,反映对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
的投资;“股权投资”,反映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债权投
资”,反映对流通债券以外的债权投资。
5、“九、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比例”填写担保机构与银行就担保项目的责任分
担比例范围,备注栏填写目前主要实行的分担比例。
6、“十、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填写担保机构与各协议银行就担保资
金额度与担保贷款额度的放大比例协议。
7、“十一、担保情况”按栏目要求填写累计数,另外,在相应备注栏填写其中
1998、1999、2000以及2001年担保情况数字及各年非贷款担保情况
数字,如:购销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工程
质量担保等。
8、“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反映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在10
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数量。
9、“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反映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在1
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的担保责任总额。
10、“担保责任余额”,反映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未解除担保责任
的金额。备注栏内填写“贷款担保责任余额”。
11、“十二、发生代偿情况”,反映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
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情况。如有银行分担代偿的,在备注栏内注明,
并填写有关数字。
12、“累计代偿损失”,反映担保机构发生代偿而进行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并作为坏帐核销的损失。
13、“十三、3、累计提取准备金”,反映担保机构提取的包括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形式的准备金总额,在备注中注明提取的准备金项目。如有
税后利润转增或政府出资弥补,也在备注中注明。
14、“十三、61补偿资金”,指担保机构获得的由财政、委托担保基金或上
一级再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的用于弥补担保运作中出现的代偿损失和运营成本的
资金。备注中请注明资金来源及比例。
15、“十四、社会效益情况”,反映受担保企业获得担保后的经济、社会效益
情况,第一栏填写2001年数字指标,备注栏填写企业获得担保后的增加额。
计算方式:
担保增加就业人数:2001年底职工人数担保前职工人数
担保增加销售收入=担保期内实现销售收入×A
担保增加利税=担保期内利税总额(合增值税、营业税等)×A
(注:担保额占流动资金比例(A)=担保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联合工作小组填报。调查范围为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以及民营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担保机构数量项下的“政府出资”,反映政府完全出资或参与出资建立的担
保机构数量。对政府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在备注中注明政府出资所占股权的情
况。
2、“省级担保机构”,反映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省的担保机构数量。
3、“五、担保情况”按附件1第7条要求填写;“六、发生代偿情况”按附件
1第11条要求填写。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