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农牧渔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3]388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3]388号
农业部:
你部《关于提高农牧渔业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函》([1993]农
[人]函字第1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
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农牧
渔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农业部《关于提高农牧渔业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
贴标准的函》中界定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其他少数还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的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3388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
0.95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32.432万元,其中:实行“工挂”企业享
受此项津贴人数1.2158万人,每月核增增资指标29.453万元。地方所属
农牧渔业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问题,由各地区农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
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
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提高津贴标准的水平原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
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论是
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
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部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
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
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
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部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
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