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3]383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3]383号
中国东北内蒙古煤炭集团公司:
你集团公司《关于核增1993年工资指标的请示》(东煤劳字[1993]
939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
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集团公司适当调整
煤炭企业井下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和辅助工人以及下井工作的井下基
层干部。
二、提高后的井下津贴标准:井下采掘工3.00元/每工;井下辅助工1.50
元/每工。
三、增资指标:
你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31.2473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
准1.03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820.71万元。
四、资金来源:
鉴于你公司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五、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集团公司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
应该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
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
可以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
安排。
六、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七、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集团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
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