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核增冶金部直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总额的复函
劳部发[1993]385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3]385号
冶金部:
你部《关于报送冶金部直属企业执行高温冶炼、露天采矿、井下采掘津贴人数及
所需增资额的函》([1993]冶人字第605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
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
精神,经研究,同意调增原批你部艰苦岗位津贴执行范围、标准及增资额度。现提出
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提高后的津贴标准井下采掘为3元/每工;井下辅助为1.50元/每工。
二、增资指标:
1.井下采掘、辅助艰苦岗位,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20元计算:(1)鲁中公
司有3650人,月核增增资指标11.169万元;(2)邯邢矿务局有6100人,
月核增增资指标18.666万元;(3)攀矿公司有3975人,月核增增资指标
12.164万元;(4)攀钢公司有500人,月核增增资指标1.53万元;(5)
鞍钢公司有5725人,月核增增资指标17.519万元。
2.高温冶炼、露天矿、粉尘、炸药艰苦岗位:(1)鲁中公司高温冶炼岗位92
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0.95元计算,月核增增资指标0.223万元;(2)邯邢
矿务局高温冶炼露天矿粉尘有1000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05元计算,月核
增增资指标2.678万元;(3)攀矿公司高温冶炼炸药生产粉尘岗位有5127人,
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05元计算,月核增增资指标13.728万元;(4)攀钢公
司高温冶炼粉尘岗位有7454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05元计算,月核增增资
指标19.958万元;(5)辽镁公司高温冶炼露天矿粉尘岗位有3771人,按人
均日津贴提高1.05元计算,月核增增资指标10.097万元;(6)鞍钢公司高
温冶炼露天矿粉尘岗位有2.6337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05元计算,月
核增增资指标70.517万元(未扣减1992年多核的20.276万元)。
3.1992年鞍钢公司因财务上划原因,错过国家核批的艰苦岗位增资指标时
间,后在核定1992年工资总额基数中,对高温冶炼岗位津贴给予核增
1033.85万元,当时已明确,此项津贴如出现基数不实的问题,在1993年
国家批准其艰苦岗位津贴时再调整,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这样,该公司1992年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应为1013.574万元,多核该项津贴增资指标和多进工资总
额基数20.276万元,在今年国家批准的高温冶炼岗位增资指标和工资总额基数
核定中予以扣减。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部所属企业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可自批准年份起,核
入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其他事项请参照劳薪字[1992]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