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财外字[1987]884号颁布时间:1987-11-04
1987年11月4日 财外字[1987]88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将有关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不成立海外房地产管理筹备小组,由财政部会同外交部共同负责海外房地
产管理工作,执行《请示》中所提的筹备小组的四项任务。日常工作由财政部外事财
务司办理。
二、请各部门、各地区按《请示》中的要求,于1988年3月底以前务必将所属的
海外房地产的清理结果报告财政部、外交部。
三、从1988年起,各部门、各地区的驻外机构和企事业等单位(不管外汇和人民
币资金来源如何),凡须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购建房地产的,请于每年年底以前将下一
年购建海外房地产的计划报送财政部、外交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核批。未经批准,
一律不准擅自在海外购建房地产。
四、中央各单位购建海外房地产的年度计划,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地
方各单位购建海外房地产的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会同外事办公室审核汇总上报。1988年的计划,因时间等原因,可延至1988年
1月底以前报来。
附件: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