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国发[199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
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
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保证行政处罚法全面、正确地实
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处罚法
的施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产生的影响。行
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其所确立的行政
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
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
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
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行
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各地方、各部门要本着学用结合的
原则,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本地方、本部门的培训
工作。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要利用宣传舆论工具,采取生动有效的形式,向人民群
众宣传行政处罚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
和环境。
二、抓紧做好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
数量的罚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
处罚的依据。据此,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将要失去效力。各地方、各部门
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抓紧清理规章,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
者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对规章中
个别行政处罚条款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
罚施行之日起,一律无效。
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起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
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
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
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
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
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
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地方、各部门对这一规定要高度重视,抓紧清理现行各
类行政执法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法律、法
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都要尽快予以纠正。今后,各地方、各部门
设立新的执法机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要追究哪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责任。
当前,行政执法队伍中,有些人员的素质不高,有的以权谋私,不给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甚至贪赃枉法,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
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又不具备,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
影响政府形象。各地方、各部门对此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
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关键工作来抓,切实抓出成效。
要对执法人员加强党性教育、法制教育,使其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各地
方、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落实这一规定,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的申诉和检举制度、
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统计制度等。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
议条例,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
府对其所属各部门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要把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务必抓出成效。要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当场处罚、罚款
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根
据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的行政执法体制。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结合本地方实际
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国务院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
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地方、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
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听证的范围,
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确定行政机关内部比较超脱的机构对调查结果
进行初步审查;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改变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
执法人员的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经八届全
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
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对政府法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
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处罚法,使政
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等再上一个新台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法,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
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
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
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
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告之国务院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