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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单位专职武装干部着规定工作服所需经费开支的通知

(88)财工字第540号颁布时间:1988-11-09

     1988年11月9日 (88)财工字第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加发南京、成 都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今年 4月16日下发《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佩戴人武工 作专业符号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今年10月18日下发《关于专职 人民武装干部服装问题的通知》后,一些地区和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专职武装干部 着规定服装和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所需经费如何开支,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国营企业(包括乡镇和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着规定服装和佩戴人武工作 专业符号所需的经费,仍按1978年商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各总 后勤部〔78〕商特联字第 116号《关于人民公社、企事业等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 粮食补助和发工作服问题的通知》执行,即:所需经费从民兵事业费中开支,不得由 企业负担,企业也不能随意扩大着规定服装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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