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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1999年办理国债兑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债字[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1-13

     1999年1月13日 财债字[1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发《1999年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债字 [1999]4号)文件规定,现就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兑付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1999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计息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3年,于3月10日到 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4.5%。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100+100×3×14.5%=143.5元。   2.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二期)国债,期限3年,于8月6日到期 还本付息,年利率10.96%。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100+100×3×10.96%=132.88元。   3.1997年采用填制“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方式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凭 证式国债,从3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含 12月31日)以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 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持 满二年(对月对日)的投资人,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100+100×2×8.64%=117.28元。   4.1994年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 5年,从4月1日起陆续到期还本付息,年利率15.86%。每百元到期国债本息 的计算公式为:100+100×5×15.86%=179.3元。   二、1999年财政部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付息的计息规定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9月3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三 年利息,年利率8.8%。   2.1997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9月22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日, 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二年利息,年利率8.8%。   3.1998年特种定向债券,期限5年,11月20日开始(按交款日对月对 日,节假日顺延)支付第一年利息,年利率5.85%。   三、财政部门办理实物国债兑付的具体规定   1.1996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和无记名(二期)国债分别于 3月10日和8月6日到期开始兑付,3月份和8月份将是实物国债兑付高峰月份, 为了及时掌握兑付进度,各地应分别于3月23日、4月3日以前报送3月份兑付旬 报表,8月13日、8月23日、9月3日以前报送8月份兑付旬报表。除3月份、 8月份需要报送兑付旬报表外,各地仍应在其余各月月后的第三天按时报送国债兑付 月报(见附件一)。   2.1999年度国债兑付资金结算的截止期为11月30日,从1999年 12月1日(含本日)起发生的兑付业务纳人下一年度统一结算。各省级财政部门应 在11月30日后尽快结清全年的兑付帐务,务必于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 “1999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见附件二)及相对应的“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 (见附件三)。“1999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反映的是从1998年12月1 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除凭证式国债以外实际兑付的到期国债本息金额 (含以前年度到期国债)和附息国债的利息金额;“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反映的是 从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30日止实际兑付的除凭证式国债以 外的其它国债券面明细。“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中的券面金额应等于“1999年 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中各年国债的本金总额。对1998年12月1日起至 1999年11月30日止已兑付券面,要求在2000年一季度内报送销毁申请报 告,经批准后实施销毁。如年内有销毁的,按《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8年到期国 债兑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国债字[1998]10号)办理。   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地托管库(以下简称当地托管库)托管 的1996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和1996年无记名(二期)国债的兑付、券面的 清点、验收、上报确认数及券面销毁工作,财政部将另行下文规定。各地财政部门接 收当地托管库托管的兑付券面,不在兑付(旬)月报表及兑付收尾报告表中列报,该 部分券面的兑付资金,由财政部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各交易场所拨 付。   四、凭证式国债兑付的具体规定   1.办理凭证式国债兑付的程序:   (1)购买人持“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到原购买网点办理兑付时,应出具证 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原留有印鉴的,购买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 印鉴。经办人员根据备查凭证(第三联)对收款凭证(第二联)的真伪进行审核并核 对所记载的有关内容,核查无误后,按本文第一条第3款的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适用年利率”、“实际持有天数”、“应付利 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应付 本息交付购买者,收留收款凭证第二联作会计原始凭证,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3)每日营业终了,经办单位依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 关会计科目,逐笔登记“1997年二年期凭证式国债(第×期)兑付序时登记簿”。   2.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到期兑付时(对月对日)不收取手续费;发行 期后购买的凭证式国债,在该债券兑付期开始后,不收取手续费。   3.财政部依据各地凭证式国债发行时分月缴款记录,将1997年二年期凭证 式国债兑付的应拨资金分月足额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单独核算。鉴 于该项资金中央对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全额兑付方式,年终不办理资金结算,因此, 1997年二年期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情况,不在兑付报表中列报,该债券的债权偿付, 中央财政不再承担,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全权负责。为此,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 该项兑付资金的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比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具体 管理办法。   4.凭证式国债计息较为复杂,各地在兑付前要认真做好基层经办人员的岗前培 训工作,达到柜台操作熟练,办理手续准确无误,各项备案记录完整、准确。   五、特种定向债券的到期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手续,由经办该项业务的各级财政 部门办理。财政部门在办理到期特种定向债券还本付息手续时,应认真核对购买单位 持有的收款单第二联,并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由购买单位经办人 签章后,办理还本付息手续,并收回收款单第二联。财政部门在办理特种定向债券按 年付息手续时,应在规定的付息之日(节、假日顺延),将应付利息款一次全额划拨 至购买单位指定帐户。特种定向债券的到期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资金,财政部于到期 和付息日前根据各地兑付资金情况核定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年终根据实际还本付息及 按年付息情况统一结算。为掌握特种定向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及按年付息情况,各地应 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报表制度要求,按时报送特种定向债券的实际兑付进度。   六、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 规定执行,逾期不加计利息。为方便群众兑付,在兑付高峰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 的财政部门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各年度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1989年至 1991年发行的特种国债,目前仍有一部分未办理兑付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 做好催兑工作。   七、各地上报的各类兑付报表是落实兑付政策、进行资金管理及年终资金结算的 依据,具有严肃性,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督促和领导,规范运作;对兑付 报表工作做得好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对虚报兑付进度的,要追究责任。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 挪用。各地要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使兑付资金落到实处,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凭证式国债的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财政部在分月拨付凭证式国债 兑付资金时一并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特种定向债券的付息手续费为实付利息资金额 的0.6‰,待全年国债兑付工作结束后,与其他国债的兑付手续费一同拨付;其他 国债的兑付费及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1.省(市)财政部门1999年 月 (旬)国债兑付报表(略)    2.省(市)财政部门1999年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略)    3.省(市)财政部门1999年国债兑付券面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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