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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交易所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购包销团的通知

财库[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1-10

     2003年1月10日 财库[2003]4号 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决定组建交易所债券市场2003年 记账式国债承购包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承销团成员资格条件    (一)承销团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并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2、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金在8亿元以上(财政部公布 的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30名的机构不受此限);    3、2002年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经营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    4、2001年财务年度经营业绩良好;    5、在国债承销或市场交易中积极、活跃,2002年国债业务量排名居前;    6、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齐备、稳定的计算机系统;    7、有健全的国债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二)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优先考虑。    (三)2003年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财政部公布的2002 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20名的机构具有申报甲类成员的资格,其 它机构只能申报乙类成员。    二、承销团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与财政部签定2002年国债承销主协议。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及竞争性定价过程,向财政部直接承销记账式国 债。    (三)对财政部今后推出的各项国债市场改革试点工作,具有优先选择参加的权 力。    (四)年度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2003年承销团甲类成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会及发行座谈会;    2、优先定期接受国债业务培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考察、培训等活动。    三、承销团成员履行的义务    (一)连续参加国债投标,履行单期记账式国债基本承销额的承销义务,并在单 期记账式国债最低和最高投标总额内投标:    1、记账式国债基本承销额分为四档,分别是0.5亿元、1亿元、2亿元、 5~10亿元区间内选定具体整数亿元;    2、甲类承销团成员最低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4%,最高投标总 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30%;    3、乙类承销团成员的最低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0.5%,最高 投标总额为单期记账式国债招标量的10%。    承销团成员无论是否投标,必须履行基本承销额承销义务。单期记账式国债的投 标总额,必须在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投标总额区间之内,否则视投标无效。    (二)记账式国债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时,同时具有两个市 场承销团成员资格机构,只要在其中一个市场为甲类成员,即可以甲类成员资格参加 当期国债承销;基本承销额义务按照其在两个市场中较高一档执行。    (三)单期记账式国债发行额不足200亿元时,承销团各成员的基本承销额均 按0.5亿元执行。    (四)在本机构当期国债承销额度内开展分销工作,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发生分销 行为。    (五)承销团成员自营记账式国债的债权注册在自营账户,除自营以外的记账式 国债债权必须注册到客户自己的证券账户名下。    (六)直接向财政部按时、足额缴纳记账式国债发行款,不得由其他机构代缴; 提供记账式国债发行费收款账户。    (七)按照财政部要求,提供记账式国债分销情况及分销客户资料,遇有重大事 项向财政部及时报告,并保证各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甲类成员有义务按月向财政 部报送市场分析报告及改进国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在国债二级市场中,遵守各项交易规则,交易活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九)年度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承销团组建办法    (一)申请机构在2003年1月2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并按照附表格式认真 填写有关内容:    1、本机构概况;    2、申请报告,必须明确选择基本承销额档次、甲类成员或乙类成员资格;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2001年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6、2002年国债和其他债券的承销、交易情况。    另,如对2003年国债发行工作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随上述申报材料一并附 上。    (二)本机构概况无变化的2002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可免报上述第1、 3、4项材料;由财政部公布的2002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承销商综合排名前 30名的机构,可免报上述第5、6项材料。    (三)有关材料分别寄到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各一份,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南三巷三号;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68552263;68552038。    (四)财政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2003年承销团组建工作, 承销团成员总数不超过50家。承销团组建成员名单经审议确定后,财政部与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通过联合发文形式予以确认,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承销团成员的国债承 销和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承销团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有权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    1、累计2次不参加国债投标或投标量未达到最低投标限额要求;    2、超承销额度分销,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    3、将客户记账式国债注册在本机构自营账户名下,挪用其国债进行经营;    4、伪造国债账务记录;    5、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    6、存在其他重大金融违规行为;    (三)违反年度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机构,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附件:交易所市场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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