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向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的通知
财债字[1998]35号颁布时间:1998-10-27
1998年10月27日 财债字[1998]35号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
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
公司,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向商业保险公司发行60亿元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
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定向债券的发行对象,为资本金数额在1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发行条件
1.定向债券的发行总额为60亿元。
2.定向债券不上市流通。
3.定向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68%。
4.定向债券于1998年11月4日发行,从发行之日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
付,支付日为每年的11月4日(节假日顺延),2003年11月4日支付最后一
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5.走向债券的承购起点为2400万元。
6.定向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及还本事宜。
三、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采取承购方式发行,并以合同形式确认。
2.定向债券面向商业保险公司定向发行,不向社会公开发售,各承购保险公司
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分销。
3.根据购买自愿的原则,走向债券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资金运营状况予以认
购。
四、发行款的缴纳与手续费的拨付
1.定向债券的缴款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并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
项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号:0215001-9805
2.定向债券的发行手续费为4‰。财政部在足额收到发行款后5日内(不含节、
假日),把发行手续费拨到各商业保险公司的指定账户。
3.定向债券的利息支付手续费率和到期兑付手续费率为0.5%。财政部在每
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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