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做好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式销毁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1]57号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财库[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管理、防范风险,实现地方财政由办理国债发行、兑付转向市场监管的职
能转变,财政部决定,近期对各地保管的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进行
清理、销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定向债券收款单。1994年至2000年我部连续7年向养老及失业保险
基金发行了定向债券,为满足发行需要,我部统一印制了收款单发放至各地财政厅
(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开始停止向养老及失业保险基金发行定向债券,
各地保管的剩余收款单已没有继续保留的必要。
2、国债代保管凭证。为加强国国债投资者利益,财政部在1997年4月下发
的《关于进行国债券代保留凭证清理工作的通知》(财国债字[1997]28号)
中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停止开具新的国债代保管凭证,并要求各地财政厅
(局)对本地区凭证的领、用、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未使用的剩余凭证一律封
存,妥善保管。上述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但大部分剩余国债代保管凭证至今未予销毁。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为确保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工作顺利进行,请各地做好以
下几项工作:
1、对本地区保管的剩余、作废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进行一次认真
清理,做好登记造册、如果此次国债代保管凭证清理结果与1997年上报财政部的
数据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
2、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分别填制“XXX财政厅(局)剩余定向债券收款单销
毁情况记录表”及“XXX财政厅(局)国债代保管凭证销毁情况记录表”,连同销
毁报告一并报财政部。
3、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销毁程序,请按照财政部《关于重新下
发“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凭证)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6]3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销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公证书(附销毁情况记录表)报财
政部备案。
4、剩余、作废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账务清理工作最迟于200
1年11月30日前结束,具体销毁工作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定向债券收款单、国债代保管凭证的清理销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地要予
以高度重视。目前,各地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较大,给清理、销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请各地务必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于年底前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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