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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1年第7号公告

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1-09-11

     2001年9月11日 财政部公告2001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2001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 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三年期350亿元,票面年利率2.89%;五年 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3.14%。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1年9月14日至2001年11月13日,采取按月发行方式,9 月14日至10月13日发行300亿元,10月14日至11月13日发行200亿元。各承销机构在当 月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 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 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 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 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 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 0.81%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1.98%计息;持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 利率2.61%计息;五年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97%计息;持满四年不 满五年的,按年利率3.06%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 利率调整日按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 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其他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营业 网点购买。各凭证式国债销售网点在发售本期国债时均有明显的发售标志,请广大投 资者前往购买时予以注意。   特此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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