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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4]90号颁布时间:1994-09-22

     1994年9月22日 国办发[1994]90号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 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兑付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部分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引起群众不满。对此,各 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妥善 处理到期企业债券的兑付问题,不能失信于民,更不能由此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干扰 经济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的问题提出 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用于政府或有关部门安排投资项目发行的企业债券,或由政府和有关部门 及企业担保发行的到期不能兑付的债券,政府或有关部门及企业要从自身财力中拿出 资金及时予以兑忖,或者停、缓建一些建设项目,腾出资金兑付债款。 二、对用于技术改造发行的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及时兑付的,如果改造项目确有效 益、产品适销对路、发展前景好、短期内能够形成偿债能力,可按照现行审批程序向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用所筹资金兑付到期债券。但未经国家主 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发新债还旧债,更不得以此为由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非法 集资,否则,有关责任人要承担一切责任。 三、对于将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用作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并且企业效益较 好,但兑付到期企业债券出现临时困难的,有关银行可以适当增加这些企业的短期流 动资金贷款,帮助企业抽出资金兑付到期债券。企业收回货款成其他资金,要及时归 还银行贷款。对于效益不好的企业或项目,银行不得发放贷款用于兑付到期债券。对 于产品无市场、生产无效益、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所发债券到期不 能兑付的,应按《破产法》的规定实施破产,并进行清算还债。 四、对于没有按期兑付的由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担保银行要审查发债企业的资 金来源与运用情况,如企业有能力兑付到期债券,必须按期兑付;企业确实无力兑付 到期债券的,担保银行耍负连带责任,必须保证按期兑付。由此而增加的贷款由担保 银行在已下达的贷款规模内调剂解决,不再增加新的贷款规模,并将该项贷款的数量 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担保银行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杜绝乱担保。 五、对于违反《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 发行企业债券和超过批准规模发行债券以及采取各种非法形式乱集资的企业,到期如 不能兑付所发债券,银行不得给予贷款,企业也不得以发新债还旧债的方式解决兑付 问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对今年内到期企业债券可能出现 的难以兑付问题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调查和统计,逐一写出分析 报告,并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于10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 银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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