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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二年转换债的通知

国发[1992]32号颁布时间:1992-06-04

     1992年6月4日 国发[1992]32号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发行一九九二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 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库券转换为等额新债。 二、一九九二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七年发 行、在一九九二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三、一九九二年转换债,从当年七月一日开始计息,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80%, 不计复利。 四、一九九二年转换债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五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 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段计算,即:发行 转换债以前的国库券利息,按原发债券规定的利率计算;发行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 原本金和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库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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