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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改为拨款以前利息计收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1]68号颁布时间:2001-03-13

       2001年3月13日 财预[20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转贷协议》及有关规定,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在改为拨款以前,中央财政应 按地方实际占用资金时间计收利息。为了减轻地方的偿债负担,简化和规范利息计收 工作,现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一、改为拨款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利 息按年计收。即改为拨款以前,应付利息时间已满1年的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按期计 收1年的利息;不足年的转贷资金利息免收。二、《财政部关于将部分公益性项目国 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的通知》(财建[2001]35号)规定改为拨款的转贷资金, 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计收利息,此前发生的利息按上述规定计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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