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债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部政1号公告

财政部公告[2000]1号颁布时间:2000-01-11

     2000年1月11日 财政部公告[2000]1号 财政部就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等事宜发布公告。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 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至 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 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 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凭证式国 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于7 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 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付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及 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期则 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 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