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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号公告

财政部公告[2000]2号颁布时间:2000-02-25

     2000年2月25日 财政部公告[20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2000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 简称"本期国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为500亿元,分为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三种。其中二 年期10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2.55%;三年期3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2.89%;五年 期5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3.14%。 二、本期国债从2000年3月1日开始发行,2000年4月20日结束。本期国债从购买 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 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投资者如需变现,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 兑取时,各购买网点均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 档利率计付利息。即: 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81 %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1.98%计付利息;三年期、五年期国债持 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2.61%计付利息;五年期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 利率2.97%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3.06%计付 利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 调整日按二年期、三年期、五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幅调整, 其提前兑取时的分档利率,届时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部分商业银行以及部分省、市邮政储蓄的营业网 点购买。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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