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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91)财国债字第41号颁布时间:1991-05-17

     1991年5月17日 (91)财国债字第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银行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交通银 行总管理处:   现将《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991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各年国债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向个人发行国债在1991年到期的有:1982年、1986年、1988年发行的 全部国库券及1983年、1984年发行,在1991年中签(以财政部1988年中签号码 公告为准)到期的国库券。   二、1982至1984年、1986和1988年向单位发行在1991年到期的国库券,根 据国务院国发〔1991〕2号文件规定发行5年期转换债,今年不办理还本付息手续。   三、今年到期各年度国债, 利息从该债券发行年度的7月1日计到1991年6月 30日。   四、1986至1990年各年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种国债,今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 手续。各种国债兑付时利息计付截止期如下:   1.向个人发行的1981、1985年国库券,1987年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88年 国家建设债券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各种国债的最后偿还期,逾期不加计利息。   2.1982至1984年向个人发行国库券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1991年6月30 日。   3.1981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在1986至1988年到期应兑未兑的,利息计到 1990年6月30日。1982、1983年向单位发行国库券,在1987、1988年到期应兑 未兑的,利息计到1991年6月30日。   五、以上各种国债均以单利计算不计复利,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   六、1991年国债还本付息期为当年的 7月1日至9月30日。兑付期开始前,不 得提前办理还本付息。兑付期过后,县以上城市均应设一至两个机构办理到期国 债的常年兑付。常年兑付期为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常年兑付期办理 国债兑付时,利息计付截止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七、1986年、1988年国库券,个人购买在千元以上,在购买时发给国库券 收款单的,今年办理兑付手续时凭国库券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 息,兑取现金。个人国库券收款单在异地兑付时,仍按银发〔85〕第 471号文有 关规定办理。   八、残破污损的国债券的兑付办法,按银发〔89〕第 3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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