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未到期国债券提前兑付的通知
(91)财国债字第37号颁布时间:1990-10-26
1990年10月26日 (90)财国债字第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在1988年以前,对未到期国债券一般不能兑取本息,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变现
时,需经审查批准方能在指定的银行办理提前兑付手续。自1988年开设国债券流
通转让市场以来,已经基本上解决了国债券随时变现的困难。经研究决定,自文
到之日起,不再办理国债券提前兑付工作。〔83〕财综字第 8号部、行联合通知
停止执行。今后,国债券持有人对未到期债券需提前变现时,可到国家开设的流
通转让中介机构,按当时牌价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