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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94)财国债字第24号颁布时间:1994-05-20

     1994年5月20日 (94)财国债字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 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厅(局):   1994年到期国债的兑付工作即将开始,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 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到期的国债有:1991年发行的3年期国库券、1989年发行的5年期特 种国债。   另外,1993年发行的5年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国债),今年7月1日开始偿付 第1年利息。   二、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10%,计息期 3年;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15%, 从购买之月开始计息,满5年兑付,计息期5年。1993年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 15.86%,每年7月1日支付当年利息。   三、国库券兑付办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规定办理。   四、办理到期特种国债的兑付,购买单位应持“特种国债”收款单(收据联) 到原签发收款单的财政部门办理兑付手续。财政部门处理程序如下:   1.审查收款单是否为本单位签发,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各项内容 与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是否一致。   2.计算应付本息,将应付本息额填写在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 由经办人和持单人盖表交复核人复核。   3.复核无误后,在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加盖“转讫”戳记,并凭以开出转 帐支票。   4.已兑付特种国债收款单(收据联)按号码顺序整理捆扎,兑付期结束后交 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销毁,存根联继续留存备查。   五、为适应兑付资金拨付与财政年度的一致性,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 兑付期特种国债为6月1日—11月30日,国库券为7月1日—11月30日。兑付终了, 各地应在50天(95年 1月20日)内将帐务结清,收尾报告表报财政部,剩余兑付 资金交回省级预算。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常年兑付期,常年兑付期发生的兑 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六、财政部门兑付国债月(旬)报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格式、报送时间 按〔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规定办理。报送的各类兑付报表,只包括在常年兑付 及正常兑付期兑付的部分。今年到期国债已办理以旧换新的部分,兑付表中不填 列。   七、今年陆续拨付的以旧换新兑付周转金,发行结束后应全额留存,除财政 部通知(将另行发文)退回部分外,继续作为正常兑付期兑付资金。   八、以旧换新的旧券以“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以旧换新栏数据为 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非省会城市)财政厅(局),对以旧 换新旧券要按国库券销毁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上于7月1日前清理销毁完毕,并 将销毁手续报财政部。个别地区因以旧换新数量较大,按期销毁有困难,报财政 部批准后,统一交省级及非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封存待销。各省 级财政厅(局)对交来的待销以旧换新旧券面亦应全部复点,数额与有关报表核 对相符、请当地银行和公证部门抽查后公证封存。于7月1日前将封存公证书报财 政部备查。公证书中应详细注明所在财政厅(局)、经办单位名称;公证日期; 公证、鉴封单位公章,封存国库券、特种国债金额以及特种国债收款单份数等。 封存的以旧换新旧券,可于7月1日后销毁,也可与正常兑付券面一同销毁。销毁 时应与正常兑付券面一起重新复点、抽查,并区分以旧换新券面和正常兑付券面, 分别报送销毁申请书、出示销毁公证,不得混淆。   九、销毁特种国债收款单,监销人员应对收款单金额全部加总核对,填制 “1989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销毁记录表”(格式附后),其它办法比照国库券销毁 办法办理。   十、国库券、特种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 3‰,另外,向个人发行国 库券兑付劳务费为兑付本金的1‰。   附件:1989年( )特种国债收款单销毁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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