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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的通知

(94)财国债字第26号颁布时间:1994-05-25

     1994年5月25日 (94)财国债字第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 州、成都、西安市,下同)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4年到期国债兑付办法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4年到期的国债有:   1.1991年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   2.1989年向企事业单位及“两金”管理机构发行的特种国债。   3.1994年发行的第一号非实物国库券(半年期),从1994年 7月25日开始偿 付本息。   三、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指正常兑付期兑付)   1.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10%,计息期3年。   2.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15%,从开出凭证之月起算,持券时间满 5年方 可兑付,计息期5年。   3.1994年第一号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9.8%,计息期半年。   4.1993年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 15.86%,财政部通过“联办”结算中心,向 各最终持有非实物国库券的公司支付利息,公司自7月1日起向社会购买者支付利 息。   5.上述各年国债过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以前年度到期可以兑付而未按期兑取本息的各年度国债,今年仍可继续 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1981—1984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到今年3月1日已全部到期可以兑付,这部 分国库券在今年12月31日前应全额兑付完毕。利息计付办法按〔94〕财国债字第 1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今年国债兑付期,特种国债为6月1日至9月30日,国库券为7月1日全9月 30日。兑付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网点,办理已到期国债的 常年兑付业务。   六、在兑付工作开始前,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对假券的鉴别工作、 把防假反伪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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