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95)财国债字第5号颁布时间:1995-02-24
1995年2月24日 (95)财国债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现就财政机构办理1995年凭
证式国库券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库券”),期限 3年,年利率
14%,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持满 3年实行保值贴补,按到期当月人民银行公布
的保值贴补率计算贴补额,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库券可以记名、挂失,但不流通转让。发行期结束后可随时到原
销售单位兑取现金。提前兑取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
(1)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
(2)持有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9.36%计付利息;
(3)持有时间满1年不满2年,按年利率11.34%计付利息;
(4)持有时间满2年不满3年,按年利率12.42%计付利息。
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 2‰收取手续费,1998年3月1日以后兑付时,不
收取手续费。
3.凭证式国库券从3月1日开始发行, 7月31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各经办
单位对在发行期内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库券,可以在原承销额度
内继续发售,但要严格禁止超发。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库券仍按
面值发行,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1998年7月31日终止计息。
4.凭证式国库券以100元为购买起点,整数发售。
二、发行方式
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采取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承销后面向社会
广泛销售。
1.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承销1995
年凭证式国库券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地财政厅
(局)同财政部签订承销协议,并同各地(市)、县级经办单位直接签订分销协
议。各级财政部门承销凭证式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应于2月底以前抄送同级人民
银行。
2.凭证式国库券采取填制“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
款凭证”,附件一)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行组织印制,并于3月1日前调运至各分销网点。
3.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手续。
(1)购买人认购凭证式国库券应填列“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认购单”(以下
简称“认购单”),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
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
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各项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
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库券发行专用章”。收款
凭证第二联交客户,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作附件)编制
汇总的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
(卖出)序时登记簿”。根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4.凭证式国库券买卖手续
(1)发行期结束,购买人提前兑取时,应持收款凭证(第二联)和证明本人
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原经办单位办理,原留有印鉴的,持单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
联)上加盖原留印鉴。经办单位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号码抽出原卡片联(第
三联),将有关内容核对相符,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年利率”、“计息天数”、“应付本息”等
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兑付本
息交客户,收款凭证留存。
(3)营业终了,根据收款凭证单第二联编制汇兑记帐凭证,记录有关会计帐
目,逐笔登记“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买入)序时登记簿”。第三联继续留存备
查。
(4)凭证式国库券再次卖出时,操作手续比照发行办理;到期还本付息时,
比照提前兑取操作手续办理。
5.凭证式国库券承销后,财政部按照各承销单位各次实际缴款金额,分别从
1995年3月1日至7月1日开始计息,1998年到期时,财政部分别按年利率14%,
加到期当月(3—7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分次还本付息。
6.发行期结束后,凭证式国库券的买、卖业务转入各经办单位自营证券业务
处理。
三、发行款的缴纳与上划
1.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款的上划,采取分次缴款办法,即:4月—8月的
5日前,分别将承销额20%的发行款,以电汇方式缴入财政部指定帐户(以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汇出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单办事处
帐 号:0149062—064
汇款用途: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款
2.各承销单位对承销的凭证式国库券应保证按期完成,并按承销协议规定的
缴款进度缴纳发行款。发行结束时,多发款项一律上划财政部;发行量小于应
缴金额时,应用自有资金补齐差额。滞缴发行款,财政部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比例
从发行手续费中抵扣违约金。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1.凭证式国库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4.7‰,财政部每次收到发行款后5日
内支付手续费。各分销单位手续费比例由各承销单位自行商定。
2.凭证式国库券发行费和到期前购买者提前兑取时收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
该国库券发行中发生的宣传、凭证的印制和调运、零星设备的购置以及优秀工作
人员的奖励,可不列入业务收入。
五、报告制度
为便于掌握发行进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本地区财政部门累计发行数额汇
总后,于每月1日、6日、11日、16日、21日、26日(以此类推,节假日顺延),
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债司各一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在报送发行进度时,增设联网
代号:财政部门507。
附件:一、1995年凭证式国率券收款凭证(1—3)(略)
二、财政机构经办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三、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计息办法
附件二:财政机构经办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1.会计科目的设置。各经办单位办理凭证式国库券业务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代发行证券”、“国库券买卖”、“预付国库券利息”、
“现金”、“银行存款”;
(2)欠债类:“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应付帐款”;
(3)损益类:“投资权益”;
(4)表外科目:“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买、卖)序时登记簿”、“凭证式
国库券收款单”。
2.经办单位办理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1)签订求购包销合同后,按实际承销金额(面值)入帐,借记“代发行证
券”,贷记“代发行证券款”科目。
(2)发行时,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实际发行金额记帐,借记“现金”或
“银行存款”,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并逐笔登记“序时登记簿”,结出本
日使用收款单份数,登记“未发行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
(3)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缴发行款,按照实际上划金额借记
“代发行证券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发行期结束,帐务结清后,按照未售出凭证式国库券金额借记“国库券
买卖”,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5)发行期结束,购买者提前兑取,按兑取本金借记“国库券买卖”,按应
付利息借记“预付国库券利息”,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再次卖出
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国库券买卖”科目。“国库券买卖”
科目不应出现贷方余额。
(6)凭证式国库券期满三年到期兑付时,财政部拨入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
款”贷记“代兑付债券款”。
(7)购买者到期兑付时,按提前兑取时会计核算办法处理。兑付终了结平各
科目、结转投资收益,借记“代兑付债券款”,贷记“应付帐款”(购买者应兑
未兑本息)、“国库券买卖”、“预付国库券利息”,根据“代兑付债券款”科
目发生额与上述各贷方科目金额之差贷记“投资收益”。
3.各地经办凭证式国库券业务,可以各经办机构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也可
结合财政证券机构规范管理的要求,县级机构作为代办点,由地(市)营业部或
省级公司统一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比照上述办法制
定。“投资收益”可以在到期还本付息时一次结转,亦可在月末、年终按照理论
价格分次结转。
附件三: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计息办法
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从1995年3月1日开始发行, 7月31日结束。发行期结束
后购买者可随时到原经办单位兑取现金,经办单位对发行期内未售完,和到期前
购买者提前兑取的部分,仍可继续发售。提前兑取及到期兑付计息办法如下:
1.发行期内购买的凭证式国库券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持满三年后逾期兑付
不再加计利息。兑付时按年利率14%加到期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计付
利息。
如1995年4月5日购买凭证式国库券 10000元,在1998年4月5日或以后的任
何一天兑付时(假设1998年4月保值贴补率为4%):
计息天数:3年
应付利息:10000×(14%+1%)×3=5400(元)
2.凭证式国库券提前兑取时,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 2款规定的相应利率,按
实际持有时间对月对日计算计息天数,计付利息。(1995年4月5日买入,1995
年10月 5日为满半年;1996年4月5日为满一年;1997年4月5日为满二年;1998
年4月5日为三年期满)。实际持有时间一年按 360天计算,一月按30天计算,
月以下按日(算头不算尾)计算。
如1995年4月5日购买凭证式国库券10000元,1997年8月18日提前兑取时,
实际持有时间2年4个月零13天,满二年不满三年,适用利率12.42%。
计息天数:2×360+4×30+13=853(天)
应付利息:10000×12.42%/360×853=2942.85(元)
3.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库券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1998年7月
31日终止计息。由于持有时间不可能满三年,所以不予保值。
如1996年8月10日购买凭证式国库券10000元,1998年7月31日及以后的任
何一天兑付时,实际持有时间1年11个月零21天,满一年不满二年适用利率
11.34%。
计息天数:360+11×30+21=711(天)
应付利息:10000×11.34%/360×711=223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