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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7]68号颁布时间:1997-10-20

     1997年10月20日 教财[1997]68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河南、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 财政厅、重庆市教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近年来,随着"普九"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家庭 经济困难的农村中小学生因交不起杂费、课本费而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问题,已成为 影响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各地规 划的普及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 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关心,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 性,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农村适龄儿童顺利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义务教育法》 , 国家教委、财政部决定,在"九五"期间将从中央财政安排的 "义务教育补助专款"和"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中划出1. 3亿元,设立"国家贫困地 区义务教育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范围是纳入"国家 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部分国家级贫困县,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学 生的杂费和课本费。 各省(市、区)要按照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助 学金实施范围、对象和方式,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作用。设立国家助学金以后, 各地应继续按照国家教委、 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教财 [1995]53号) 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资助贫困学生就学。?现将《国家贫困地区义 务教育助学金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及 时报送国家教委和财政部。 附件: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实施办法 附件: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 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 教委、财政部决定"九五"期间在中央教育专款中,设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 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一、实施范围 国家助学金实施范围是,纳入"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二、三片"地 区部分国家级贫困县。 二、享受对象和条件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要优先安排对小学阶段贫困 生的资助。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农村户口并居住农村(牧区);热爱祖国;遵守法 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入学、辍学的学生。 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儿童、女童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应优先资助。 三、标准和用途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按每年每学年平均不低于50元分设等级评定。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学生的杂费、课本费,也可以用于寄宿生的伙食补 助费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集中分配到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四、资金管理 国家助学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教委联衔下达各省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再 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助计划下达到有关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 商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该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 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不得挪用。 各地应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教财 [1995]53号) 要求,继续保证助学金经费来源,其中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助学金 可以和国家助学金统筹安排使用。 五、评定办法 国家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 名单及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六、各地应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5]53号文件精神,制定相 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关于全国省级勘界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日 财社字[199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勘界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发[1996]32号的规定,按照省级行政区域勘界任务需要和勘界工作的进度,中 央财政从1996年开始至2000年,每年安排相应的经费(以下称"勘界经费")专项用于 省级行政区域勘界工作支出。为加强勘界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省 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就勘界经费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界经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方面的专项经费,任何 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勘界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省内市、 县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支出,不得用于与勘界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勘界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 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按照中央财政已经确定的勘界经费总额,勘界经费分列中央本级支出和地方 专款支出。其中中央本级支出部分由财政部直接核拨给民政部;地方专款支出部分由 财政部会同民政部下达给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列入地方预算。 勘界经费由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具体管理使用,并实行单独核算,接受地方财 政部门监督。 四、民政部门编制的勘界经费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即为预算执行 和预算拨款的依据,一般不办理追加(减)。勘界经费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 的经费开支范围执行,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财政部门要根据省 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进度,保证勘界经费的及时拨付。勘界经费年末结余部分, 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民政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要及时准确地编制勘界经费决算,并报同级财 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勘界经费决算的批复要报财政部备案。 六、勘界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勘界业务费。包括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测绘费、确定边界线起止点经费、档 案资料费和业务培训费。其中勘察测绘费主要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察、测量、 调绘等方面的支出;确定边界线起止点经费主要用于界桩的制作、运输、埋设、测定 等方面的支出;档案资料费主要用于勘界专用的工具书、专用地图的购置支出及制图、 资料收集、印刷和档案的复制等方面的支出;业务培训费主要用于对勘界人员进行有 关政策、法规及技术等培训支出。 (二)勘界专用设备器材购置租赁费。主要用于勘界所必需的专用器材、专用交通 工具、专用通讯装备的购置和租赁支出。 (三)勘界工作会议费。主要用于由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的勘 界任务部署,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协商及争议调处裁决,以及勘界工作总结等专业会 议方面的支出。 (四)勘界机构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勘界工作的开办、办公用品购置、工作人员差 旅、外聘人员补贴、野外作业补助、野外作业必需的劳保用品、通讯和邮电及车辆维 修等支出。其中野外作业补助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测绘工作野外作业补助的标准。 七、勘界经费所购置的各类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和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 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存货是指勘界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低值易耗品。 对存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 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 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 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八、民政、财政和勘界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 强勘界经费的管理,对勘界经费来源、支出、结余及资产管理等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 检查,并要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对不符合勘界经费开支范围的项目和开支以及违反国 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性质比较严重的,应向单位 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抄送:民政部,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 财外字[1997]5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 社会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 照执行。 附件:一、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二、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借款合同(略) 附件一: 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外汇外事专项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发挥 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文颁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 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的原则, 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的来源 周转金包括对外经济合作周转金、外事旅游周转金和境外企业周转金,其资金来 源为: (一)按规定每年在中央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给金融机构发放周转金手 续费后的余额; (三)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前收取的非贸易外汇额度押金; (四)经部领导批准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周转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立足于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 位依法组织收入,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二)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三)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交易和基本建设项目; (四)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三、周转金的使用对象和范围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主要是归口管理的预算内国有对外经济合作、旅游、境外企业 及事业单位。其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境外劳务、工程承包,带动企业向境外输出技术、 设备和材料; (二)用于旅游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开发旅游资源; (三)扶持境外企业的发展; (四)促进事业单位发展,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 四、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应具有可行性,并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用款单位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并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对以前年度借款 能及时归还,有良好的资信; (三)用款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在银行开设有资金账户。 五、周转金的借还款手续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中央级企事业单位的借款由其主管部(委)审核后行文报财政 部,地方企事业单位的借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后 行文报财政部。各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财政部的周转金申请, 一律不予办理。 我部在收到报送的借款申请后,对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 根据资金可能,确定扶植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正式下达。 借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由中央部门的财务司(局)长或地方的财政厅(局) 长与我部外汇外事司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收到我部拨出的周 转金借款后,应开出收款收据。借款到期时,借款单位应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汇 入我部指定账户,并将还款的"电汇凭证"或"信汇凭证"复印一份寄送我部外汇外 事司综合处备查。 六、周转金使用期限及占用费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年费率4%以内的资金占用费,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 和占用费的,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周转金本金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逾期资金占用费。 周转金的使用期限根据扶植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年。 借款单位应按期归还周转金本金并支付占用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至少 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申请延期,经审查同意延期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半 年。借用外汇外事一项周转金逾期不还的单位,不得借用另一项周转金。 七、周转金的监督和管理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部(委)和各地财政厅(局)要加强对外汇外事专项周转 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和签订的借款合同,跟踪、监督 和检查借款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情况,在归还周转金时,应向财政部书面报告该项资金 的使用情况。我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借款单位 违反合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有权限期收回借款并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八、其他 (一)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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