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下)
颁布时间:1998-09-01
1998年9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六章 公益金收支计划及报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公益金收支规模和支出需要编制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
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抄送上级体育行政部门
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
政策调整以及机构发生较大变化等原因需调整收支计划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公益金年度收支决算。同时、要按照同
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月份或季度公益金收支情况表,并上报有
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所属管理的公益金收支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公益金收支决
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对体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公益金收支决算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
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责成体育行政部门及时纠正。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公益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银行和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备
案,由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编制所属管理的公益金收支决算,并在两个月内报同级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公益金管理和核算制
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和账户管理情况
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
等部门对公益金的收取、使用等资金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每年7月份将上一
年度的公益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在指定的新闻媒介上(国家体育总局在人民日报、省
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省级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罚:
(一)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的现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指定
的银行账户的;
(二)结算后,资金未及时、足额存入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过渡户的;
(三)公益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年度公益金收支计划及月、季、年度会计报表的;
(五)不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及上级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规定范围使用公益金,挪作他用的;
(七)瞒报或转移公益金收入、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八)用公益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入股以及发放奖金、津贴
和补助的;
(九)营私舞弊,贪污私分公益金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第二十九条行为之一的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处罚:
(一)属第(一)、(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通
报批评,并核减体育彩票销售额度;
(二)属第(六)、(七)、(八)项行为的,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全部收缴上一级体
育行政部门并暂停当地当年的体育彩票销售,情节严重的,延长暂停体育彩票销售时
间;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
务;
(三)属第(九)项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属第(十)项行为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上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