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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上)

颁布时间:1998-09-01

     1998年9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了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 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体育彩票销售额 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 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 三 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机构和公益金使用单位。 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机构 第 四 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国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检 查。 第 五 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益 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 六 条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 第三章 公益金的来源及构成 第 七 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体育彩票销售总额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彩票的弃奖收入。 第 八 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比例提取公 益金,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随意调整范围和比例。 第 九 条 公益金必须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 管部门缴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公益金专户管理 第 十 条 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 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 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收取并集中的公益金,实行中央财政专户管 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收取并集中的公益金,实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按国家规定在银行开设公益金专户。 公益金专户是体育行政部门在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用于公益金收支 管理的计息专项账户。 公益金专户分为公益金过渡户和公益金支出户。 第十三条 过渡户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体育彩票管理机构为代收统缴公益金而在银行开设 的专用收入存款账户。过渡户的存款只限于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单位过渡户。 第十四条 支出户是体育行政部门为接收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入的公益金而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支出户只能发生公益金核拨和支出款项。 第十五条 每个体育彩票销售点的销售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账户。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计提公益金,于结算后5日内存入公 益金收入过渡户,并于每月10日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款时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填写用款申 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审批并将 所申请资金拨入公益金管理部门的支出户。 第五章 公益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益金收 支计划合理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下范围的 开支: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 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指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 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是指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 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 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是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 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在安排公益金时,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资金为年度公 益金收入总额的60%,用于弥补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经费不足的资金为40%。 省级以下(含省级)的体育行政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 述比例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合理安排使用公益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 制度,保证公益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公益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公益金收入使用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公益金的收支管理, 提高公益金的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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