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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人发[1997]91号颁布时间:1997-09-28

     1997年9月29日 人发[199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 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 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 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 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 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 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 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各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驻京外单位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 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 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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