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专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外专发[1994]162号颁布时间:1994-05-03
1994年5月3日 外专发[1994]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财政厅(局),国务院
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司(处):
为了加强对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用的管理,现将《关于出
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外国专家局。
附件: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拨出
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
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
三、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和摸清外方意图的前提下,积
极争取国(境)外承办机构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四、在味获得国(境)外资助培训费情况下,根据国(境)外实习培训天数和人
数的不同,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培训费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培训费的,须报国家
外国专家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其标准。
五、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应包括
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限定数额)等项目和金额。
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回国后,在报账时,要同时向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
训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其中培训费要列出明细,在财
务部门据实报销。
六、培训费必须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禁止中外派遣和承办机构用发奖金或
回扣的办法招揽实习培训团组,禁止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如有违反,按违反财
经纪律追究承办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93]财外字第600号文所规定范围,从1994年7月
1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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