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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印发《语言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和《厨师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财函[1995]32号颁布时间:1995-05-04

     1995年5月4日 外财函[1995]32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为适应驻外使领馆改革后的新情况,根据学习员在国外工作和学习期间的实际情 况,我们制定了《语言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和《厨师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 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学习员国外生 活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为便于结算,新旧制度的衔接办法如下:   一、大学毕业的语言学习员在扣除按原标准发放的国外工资和伙食费后计发新工 资。   二、大学未毕业的语言学习员和厨师学习员在扣除原发的国外津贴和伙食费后计 发新工资。   三、大学未毕业的语言学习员和厨师学习员的国内工资自发文之次月起停发,已 领取的1994年7月至发文之月的国内工资在收文后两个月内如数退外交部财务司。 具体办法可委托他人在国内交人民币,也可在国外以美元折算归还。   四、自1994年7月1日起,学习员医药费、水电燃料费和因私用车按本馆有 关规定结算或扣缴。   五、学习员出国服装费自发文之日起停发,发文之前已经领取的,不再退回。   六、除上述外,文到之前其他应由个人自理的费用已由公家提供或报销的,不再 重新结算;自文到之日起,按新办法执行。 附件:一、语言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二、厨师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附件一:语言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我部派往驻外使领馆的语言学习员(包括大学毕业并已办理入部手续的学习员和 大学未毕业的学习员),在国外期间执行本办法。   一、大学毕业的语言学习员在国外期间,不分国内职务和工资级别,均享受驻外 使领馆外交系列十级第一档工资;大学未毕业的语言学习员,享受驻外使领馆工勤系 列七级第一档工资。以上人员均享受所在馆地区津贴,但不享受配偶补贴。学习员不 调整国外工资级别和档次。   二、其国外工资、地区津贴的计发和公私费用的划分及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办 理私人物品采购、医药费等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语言学习员向使领馆指定的学校所交付的学杂费凭单据由使领馆按实报销, 参考书、工具书以及在其他学校学习其他专业的费用等由个人自理。   四、语言学习员去学校上课使领馆不派车接送,也不提供汽车,但按固定路线 (直线)乘公共电汽车的费用(不含出租车)可据实报销。   五、学习员配偶不得随任,但已婚的大学毕业学习员学习期在二年或二年以上者, 在国外学习满一年后其配偶可赴馆探亲一次,期限60天。使领馆按本馆随任配偶补 贴标准和实际在馆天数发给配偶补贴,但最多不得超过60天。探亲旅费和探亲期间 公私费用划分、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和医药费等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配偶探亲的规 定执行。大学未毕业的学习员不享受配偶探亲待遇。   六、学习员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停发。   七、我部派往国外的研究生、进修生不执行本办法。 附件二:厨师学习员国外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我部派往驻外使领馆的厨师学习员,在国外期间执行本办法。   一、厨师学习员在国外期间,不分国内工资和技术等级,均享受驻外使领馆工勤 系列七级第一档工资,并享受所在馆地区津贴,但不享受配偶补贴。学习员不调整国 外工资级别和档次。   二、其国外工资、地区津贴的计发和公私费用的划分及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办 理私人物品采购、医药费等担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厨师学习员配偶不得随任,但已婚的厨师学习员学习期为二年或二年以上者, 在国外学习满一年后,配偶可赴馆探亲一次,期限60天。探亲期间使领馆按本馆随 任配偶补贴标准和实际在馆天数发给配偶补贴,但最多不得超过60天。配偶探亲旅 费和探亲期间公私费用划分、水电燃料、因私用车和医药费等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配 偶探亲的规定执行。   四、厨师学习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国内工资停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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