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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 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的通知

外发[1996]17号颁布时间:1996-11-04

     1996年11月4日 外发[1996]17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1994年7月驻外使领馆实行新的工资制度以来,各馆普遍反映馆员随任配偶 能够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参加使领馆安排的有关工作和劳动,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对促进使领馆工作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便于使领馆对随任配偶的管理,进一步调动 随任配偶工作和劳动的积极性,决定自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使领馆工作人员 随任配偶补贴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任配偶补贴标准   单位:美元/月   类别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五类地区 六类地区   随任配 大使、总领事 380 395 410 430 450 475   偶补贴 其他人员 300 315 330 350 370 395   二、各馆要加强对随任配偶的管理。随任配偶补贴标   准调整后,配偶均有义务承担使领馆安排的各项工作和劳动。今后安排配偶工作 和劳动,使领馆不另发补贴。   三、大使、总领事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四、不随任配偶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此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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