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外财函[1996]97号颁布时间:1996-11-21
1996年11月21日 外财函[1996]97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的设立,为使领馆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加凝聚力起到了积
极的作用,但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馆务基金管理办法,现补充规定
如下:
一、自1996年7月1日起,馆员配偶(包括随任配偶和探亲配偶)、列为使
领馆临时编制人员及其配偶和享受援外出国人员待遇的临时工作人员(包括基建修缮、
保密检查、自动化设备安装人员)可按在编人员标准提取馆务基金,由使领馆统一掌
握使用。在馆不足一年的,按在馆月数提取,月提取标准为年提取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可以按月提取,也可以在年终提取,具体由各馆自
行决定。
二、馆务基金的来源要符合《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将应
上缴以及应冲抵经费支出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照像服务收入、签证加急收
入、签证邮寄服务收入等)、外单位赞助款、小卖部盈余等纳入馆务基金。
三、馆务基金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执行《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应主要用于使领馆公用经费不能列支的特殊开支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开支,也可部
分用于对做出突出成绩人员的奖励,但馆务基金不是福利基金,不得以钱物形式分给
个人,也不能用于平均发放奖金或变相平均发放奖金,以及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
日常费用(如伙食费、个人水电燃料费、因私交通费等)。
四、各馆要管好用好馆务基金,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及时报部。《驻外使领馆馆务
基金管理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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