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完善驻外使领馆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发[1996]18号颁布时间:1996-11-29
1996年11月29日 外发[1996]18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外交部、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汽车定编和加强管理的通知》(外发
[1994]22号文)实施两年多来,对各馆加强车辆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据统
计,两年来各馆的汽车购置费、修理费、保险费及汽油消耗量均比以前不同程度的减
少。实践证明,对驻外使领馆汽车实行定编管理很有必要。
汽车定编是新生事物,需不断完善。执行过程中有的馆反映车辆编制偏紧;有的
反映办公住宿条件等发生变化后车编需要调整。鉴此,对驻外使领馆汽车管理补充规
定如下:
一、要坚持对汽车的定编管理工作,车辆编制的确定、调整仍须报部审批。未经
批准不得突破核定的车辆编制数。
二、鉴于使领馆运回的退役车需纳税,今后使领馆在编的高档车如奔驰、宝马、
沃尔沃、林肯等(或购买价格在3.5万美元以上的)行驶公里数超过十万公里,其
他车(或购买价格在3.5万美元以下的)行驶公里数超过八万公里后方可更新。有
关费用可在使领馆当年预算中解决的,不再报部审批。
某些车因故达不到以上规定公里数确需更新的,须报部审批。
退役车原则上应在当地处理。
三、驻在国允许使团的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免税出售,并且出售旧车后换购同类
或者较高档次的车辆不增加费用的,其更新可不受规定型号和公里数的限制,也不再
报部审批。
四、馆长用车,大轿车(25座及以上座位的)更新或购置仍须报部审批。
五、车辆更新情况须在年终决算中详细说明。
以上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为便于今后对车辆的进一步管理,请各馆于年底前报回《驻外使(领)馆汽车情
况调查表》。
附件:驻外使(领)馆汽车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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