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财函[1995]10号颁布时间:1995-02-14
1995年2月14日 外财函[1995]10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经商财政部,自1995年1月1日起,驻外使领馆设立馆务基金。现将《驻外
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驻外使领馆
俱乐部经费和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度馆务基金,按1994年12月31日实有在编人数(不含馆员配
偶、雇员及超编人员)、每人150美元的标准提取,已按原标准提取俱乐部经费和
奖励经费的,补提差额。1994年末“俱乐部经贸”和“奖励经费”账户余额可于
1995年1月1日转入“馆务基金”账户。
附件:驻外使领馆馆务基金管理办法
为便于驻外使领馆生动活泼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使一些特
殊开支得以妥善解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一)每年1月份按上年12月31日实有在编人数(不含甲类处人员及馆员配
偶、雇员)、每人150美元的标难提取,在“其他费用”科目列支;
(二)经馆党委同意,可将按规定提留的党团费的它部分转入;
(三)变卖废旧日杂用品的收入(退带押金的物品和变卖废旧设备的收入除外);
(四)经部批准可以纳入馆分基金的其他收入。
二、使用范围。
(一)为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而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及文体用
品(大项设备的购置资仍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开支;
(二)按照统一的制度规定公用经费不能列支而因情况特殊需要开支的费用;
(三)对在某一方面、某项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使领馆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进
行的物质奖励。
三、馆务基金的使用由馆长或馆长指定的负责人审定。
四、馆务基金必须纳入会计账目进行管理,其收支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不得将馆
务基金分给个人。年终如有结余,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甲类处可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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