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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汽车定编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外发[1994]22号颁布时间:1994-08-18

     1994年8月18日 外发[1994]22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 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为解决现行汽车管理中存在的购车数量多,档次高, 管理混乱,浪费严重等问题,决定对各馆汽车实行定编并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对汽车定编和加强管理的原则   1.按照核定的各馆编制人数,根据保证对外工作需要和勤俭节约的精神确定汽 车编制。各馆小车(包括面包车和旅行车等)定编总数一般应在1993年底实有车 数的基础上减少30%左右。   2.馆长不配置备用车;除一类馆外,其他馆不配备大轿车。   3.定编后各馆购置汽车须报国内批准。   4.各馆在编汽车(包括由国内有关部委配备的自购车辆),原则上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更新。   5.严格划分公私用车界限,因私及上下班用车按有关规定收费。   二、配车规格   一、二、三类馆馆长、公使、副军职武官:最高不超过奔驰260(如暂无此型 号可改购E280)或相当档次的价格在3.5万美元以下的其他车   参赞、四类馆馆长:最高不超过奔驰E220或相当档次的价格在2.5万美元 以下的其他车   其他人员及公务用车:价格不超过1.8万美元的日本车或当地产的普通车辆   三、定编步骤   1.国内按各馆新的编制人数,根据各馆具体情况,提出应配车的规格和数量, 下达使领馆征求意见。   2.使领馆根据对外工作任务需要等情况,对国内下达的车辆定编数在一个月内 提出具体意见,填表(见附件二)报回。   3.国内审核各馆方案后,正式下达车辆定编决定,通知使领馆执行。   4.各馆收到“车辆定编决定通知”后,对超编车辆应原地封存,不得随便动用, 如何处理,等候国内主管部门通知。   四、加强管理的具体要求   1.定编后馆内的汽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证因公用车需要。大、中馆 车辆和个别处室自购车辆统一调度如确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 办法,公私用车要严格划分。   2.各馆必须建立严格的用车制度(如登记目的地、行驶里程等),根据工作任 务对各类车辆实行汽油定额管理。   3.馆员学开车须经馆领导批准,人数应严格控制,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能服务于 使馆为原则。   4.馆员因私和上下班用车按外发(1994)20号文有关条款执行。   5.各馆增、换购汽车须纳入年度预算,报国内主管部门审批,一年办理一次。   五、加强组织领导   驻外使领馆的汽车定编和加强管理工作是工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配套措施之一, 也是深化使领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馆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减少购车、汽油、修理等费用支出。馆内各单位要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 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六、实行经费独立核算的甲类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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