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兼职人员赴兼职馆工作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外财函[1995]40号颁布时间:1995-06-08
1995年6月8日 外财函[1995]40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最近,一些驻外使领馆询问兼职人员赴兼职馆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等问题。为适
应驻外使领馆改革后的新情况,保证兼职人员完成兼职任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在一馆常驻兼任另一馆或多馆工作的驻外使领馆工
作人员(包括兼职的大使、武官、会计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兼职人员)在兼职馆工
作期间的国外职务工资和津贴由常驻馆发放,如兼职馆地区类别高于常驻馆,由兼职
馆按其实际在馆天数补发地区津贴差额。
二、兼职人员在兼职馆工作期间应住馆内,其伙食管理形式与馆员相同,伙食费
自理。兼职馆确无居住及用餐条件的,经馆领导批准,可安排其在使领馆指定的旅馆
住宿,住宿及在外用餐费用凭单据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内按实报销,但不得
实行包干办法。
三、兼职人员在兼职馆期间,卧具及个人起伙的炊、餐具由公家提供,个人的水
电燃料费由公家开支,其他有关费用按驻外使领馆公私划分的规定执行。如常驻馆是
集体伙食,兼职馆为个人自炊,兼职人员去兼职馆期间停交本馆的伙食费,但其在兼
职馆的伙食开支自理。
四、兼职人员往返兼职馆的旅费及在兼职馆期间应由公家开支的费用由兼职馆报
销。
五、兼职人员每年赴兼职馆工作的次数及每次停留天数由兼职馆与常驻馆商定。
常驻馆应支持兼职馆和兼职人员的有关工作,保证兼职人员完成兼职任务。
六、兼职人员的配偶除因对外工作需要外,任期内可随行一次,旅费由公家报销,
食宿等费用按本文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
准。兼任本馆其他工作和兼管我未建馆、未建交国家有关事务的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驻外使领馆甲类处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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