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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的通知

外发[1994]19号颁布时间:1994-06-25

     1994年6月25日 外发[1994]19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现将《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年限、休假的规定   一、任期年限   1.驻外大使、公使、公使衔参赞、总领事的任期一般为二至四年。   2.机要员的任期为二至三年。   3.报务员、传达员和工勤人员的任期为两年。   4.驻特殊艰苦国家及一些小型馆(名单附后)的人员任期为二年。   5.其他人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6.任期确定后一般不予延长,确需延长的须由国内审定。任期满后,原则上不 再转馆。确因工作需要转馆的,转馆后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7.任期自离境之日起计算,任满停发国外工资。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国内批准。   8.馆员自继任者抵馆之日起在馆工作交接不超过20天。会计工作交接不超过 30天(负责两个馆会计任务者,工作交接不超过40天)。   9.国内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馆员随时进行调动。   二、回国休假   1.大使每年回国述职、休假一次(配偶随行),假期45天(包括路途时间, 下同)。   2.其他人员任期三年或四年者,中间休假一次,假期60天。任期两年者不休 假。   3.馆长回国休假须报部审批。其他人员回国休假的具体时间,由各馆根据工作 情况自行安排,报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4.使领馆人员在正常休假期间领取国外工资。超假期间按国内档案工资标准发 给。任期未满不返馆者,从其离馆之日起改发国内工资。   5.在规定的休假外因私回国者,需经国内批准,费用自理。回国期间发国内档 案工资。 附件:任期为二年的驻外使领馆名单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科摩罗、桑给巴尔、杜阿拉、清津、中非一(留守组)、马绍尔、 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西萨摩亚、瓦努阿图、圣克鲁斯、安提瓜和巴布达、玻利 维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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