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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发[1994]18号颁布时间:1994-06-25

     1994年6月25日 外发[1994]18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现将《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现就驻外使领馆、团、 处(以下简称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有关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的配偶(以下简称配偶)原则上均可随任。不愿随任者, 可以探亲。   二、配偶出国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进行政审。政审程序如下:   配偶持派出部门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配偶随任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出国 随任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的档案和填妥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送派 出部门审批。   三、配偶出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到卫生 检疫机关进行体检,合格后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四、配偶经政审、体检合格后,到派出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五、配偶出国随任期间,凡属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编人 员,在原单位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工龄连续计算,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已离退 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照发。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或离退休金,原单位应按规定予以调 整档案工资或离退休金。   六、配偶按规定享受补贴。配偶的出国旅费由派出部门提供。   七、配偶出国前,必须参加派出单位举办的学习班,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以及外交人员优良传统和作风、外事纪律等教育,学习涉外人员守则和有关 外交、礼宾、礼仪等基本知识。   八、随任配偶原则上不安排正式工作,但应参加使领馆根据需要安排的一些有关 工作和劳动。   九、配偶必须服从驻外使领馆领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和驻外使领馆的规章 制度。对表现不好、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驻外使领馆应及时报告派出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调回国内。   十、配偶应参加使领馆统一组织的政治形势学习,并可参加馆内组织的外语及其 他专业知识学习。配偶到当地外语培训班或外语学校补习外语,须经馆领导批准,各 项费用自理。   十一、配偶一般不阅读文件、电报。如有特殊需要阅读有关文、电,应经馆领导 批准。   十二、配偶中的党、团员原则上单独成立支部或小组,并按照党章、团章规定, 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团费。   十三、外交官的配偶参加外事活动,由使领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十四、配偶随任期间不得在驻在国谋职或打工,也不得到我驻当地援外、贸易、 劳务等机构和公司任职。由国内单位派往国(境)外援外、贸易、劳务等单位工作的 配偶,不享受配偶待遇。   十五、配偶如要求在当地留学、进修,由本人向国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 教委有关规定回国办理,使领馆不受理此类申请。经国内批准公费留学、进修的,不 享受配偶待遇。   十六、随任配偶享受常驻人员的回国休假待遇,超出假期60天者,原则上按调 回国内处理。不随任配偶,一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可探亲一次,探亲期60天。需延长 探亲期或转为随任者,由本人经与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后报派出部门批准。   休假、探亲次数超出上述规定者,一切费用自理。   十七、随任、探亲配偶在国外享受与常驻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十八、配偶在国外随任期间,不参加驻外使领馆的年终考评。调回时,应做组织 鉴定,报国内派出部门转配偶所在单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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