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发[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04-28
1995年4月28日 外发[1995]12号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新的工资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出台后,一些馆提出了一些意
见和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研究。为完善新制度,深化改革,促进驻外使领馆管理体
制的转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医药费报销年度内,馆员医药费支出总额在6000美元(在馆不足一年的按
其本报销年度实际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下的部分,仍按外发[1994]20
号《关于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的规定(国外职务工资及相关部分)》(以下简称(规
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分段计算,分别由公家和个人负担;6000美元
(或在馆月数×500美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家全额报销。
举例如下:
[例一]某馆员199X年度支出医药费总额7000美元,公家报销额为:
7000-6000+(6000-600)×95%+(600-240)×
70%=6382美元
[例二]某馆员199x年度在馆四个月,支出医药费总额3000美元,则其
2000美元(4×50)以下部分按规定分段计算;2000美元以上部分由公家
全额报销。公家报销额为:
3000-2000+(2000-4×50)×95%+(200-4×
20)×70%=2794美元
二、馆员回国述职、休假按《规定》有关条款享受国外工资的期限,以离馆之次
日起至抵馆之前日止计算(含在途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国外工资停发。
三、馆员离任的交接期已有明确规定,离任馆员在规定的交接期内离馆,国外工
资发至离馆之日。因航班等原因推迟离馆超过交接或限的,国外工资发至交接期满。
四、配偶补贴和地区津贴是国外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一部分,《规定》中凡
涉及停发国外工资的,配偶补贴和地区津贴均同时停发。
五、电工使用的绝缘鞋底特殊劳保用品,如有需要可由公家提供。
六、个人使用的矿泉水、瓶装水底生活用水的一部分,确定工资时已考虑在内,
故其开支应全部由个人负担,各馆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饮水补贴或由公家提供矿泉水、
饮用水。
七、工资改革前为馆员宿舍配备的录像机、收录机、微波炉等应按规定收回留作
公用或折价处理给馆员,如仍有多余,应予封存,不能采用租赁给馆员个人使用的办
法。对封存的设备应妥善保管,避免损失。
八、接待使领馆过往人员(包括赴任、离任、述职、休假人员)、临时信使及其
他馆因公出差人员参观游览的费用及为其提供因私用车的费用,由其自理;为上述人
员提供车辆采购公、私物品,按因私用车收费,其费用由采购馆按《规定》中异地采
购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专业外交信使国外生活待遇已经改革,各馆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按规定应
由信使个人负担的费用必须在离馆前结清,不得拖欠,也不得由公用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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