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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企[2002]27号颁布时间:2002-02-06

     2002年2月6日 财企[2002]27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 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 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 利益分配关系,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文件 精神,现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专营利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 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 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 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 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应对所有免税商店建立统一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 免税商店必须接受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统一财务管理。   四、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 上缴专营利润。   五、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 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 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 业。   六、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 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七、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 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 纳专营利润。   八、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并上缴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 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缴。   九、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 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 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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